由於上述汇款单据中「受款人国家」一栏写成「香港」,国内指示大使馆:使馆不宜直接为上述汇款单据办理领事认证;如当事人凭上述银行原始单据在当地另行申办相关证明,该证明应将「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区并在当地办妥公证认证手续,使馆方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二)当代中国领事认证虽理论上负责认证的文书范围包括送往国外使用的中国文书和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书,但在实践中只负责认证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书
迄今,国际社会对领事认证的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单轨制领事认证方式」,二是「双轨制领事认证方式」。单轨制领事认证方式,是指一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只为接受国或第三国送往派遣国使用的文书办理领事认证。双轨制领事认证方式,是指一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既为接受国或第三国送往派遣国使用的文书办理领事认证,也为派遣国送往接受国或第三国使用的文书办理领事认证。对当代中国领事认证来说,其理论上是采用「双轨制领事认证方式」,但实际上采用的是「单轨制领事认证方式」。
目前,在48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多数有「公证与认证」的条款。在这些条款中,有的规定了「双轨制领事认证方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第45条「公证和认证」第5款规定:领事官员有权「认证派遣国和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据此,中国驻越南的外交、领事机构除了可为该国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办理领事认证外,还可为中国送往该国使用的文书办理领事认证。
然而,在实践中,中国驻世界各地的外交、领事机构一般只为送往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文书办理领事认证。其主要原因是:中国法律规章尚未明确规定,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规定的「领事官员有权认证派遣国和接受国主管当局颁发的文件上的签字和印章」中的「派遣国主管当局」,在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外交部及其授权机构」还是「中国国内的公证机构或相应机构」。
(三)当代中国领事认证虽理论上仅负责证明接受国外交机关或其授权机构官员的签名和机构的印章属实,但在实践中曾认证过国际组织官员的签名和机构的印章
从理论上讲,当代中国领事认证仅负责证明接受国外交机关或其授权机构官员的签名和机构的印章属实。但在实践中,这一做法已有所突破。
案例:2004年3月,在欧洲委员会任职的F国合民M为在中国内地收养中国籍儿童,向中国驻F国M市总领事馆申办有关收养证明材料的领事认证。在该收养证明材料中,「职业收入证明」因由欧洲委员会出具而无法办理F国外交部的认证手续。为此,欧洲委员会照会总领事馆说明:该委员会作为国际组织出具的文书,无须办理F国外交部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