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代中国领事认证虽理论上不负责证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但在实践中必须对文书内容的合法性严格把关
从概念上讲,当代中国领事认证只负责证明文书上最後一个官员签名和机构印章属实,不负责证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但在实践中,当代中国领事认证必须以「文书内容无明显违法或损害中国国家利益」为原则,对其应证明的文书内容的合法性严格把关。
案例A : 2009年10月,某合司在美洲甲国注册复,拟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全权处理其在中国内地的法律事务。该公司的委托书在美洲乙国办妥当地的合证及外交部认证后,向我驻该国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大使馆请示如何处理。
对此,国内答复大使馆:由於该文书拟送至中国内地使用,对已经驻在国相关机构公证和认证的委托类文书,如其内容无明显违法或损害我国家利益问题,一般可正常办理领事认证。
案例B : 2009年4月,居住在欧洲的华人林某等四人合资在中国内地建造了一橦大楼。为明确每人所占份额的比例,他们在居住国办妥了「股份分割协议」公证和认证手续后,向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大使绾请示如何处理。
对此,国内指示大使馆:由於当事人申办领事认证的材料主要涉及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所有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应请当事人到中国内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案例C : 2005年4月,一对外国男女青年在中国内地的教堂举行婚礼并领取相关结婚文件。之复,上述当事人在欧洲某国以声明书的形式为该结婚文件办妥公证和认证手续,并要求中国驻当地总领事馆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第1款「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该总领事馆以「在中国内地教堂办理的结婚手续,不符合中国法定的缔结婚姻形式」为由,拒绝为上述文件办理领事认证。
案例D : 2009年5月,J国公民因为来华处理经济纠纷,将其持有的「滙丰银行汇款单据」在当地办妥「原件与复印件」、「原文与译文」相符的公证认证手续后,向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申办领事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