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当代中国领事认证所起的强制作用,系指其对认证申请当事人的行为依法进行强制要求的效果。
案例:2009年2月,M国某合司向中国驭该国S市总领事馆申办拟在中国内地使用的诉讼文书认证,该诉讼文书中包括电子邮件、订(发)货单、照片及合同等材料,且存在「一中一台」的称谓问题。
对此,总领事馆向认证申请当事人强调要求:凡属中国台湾地区出具的、拟在中国大陆使用的文书,应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规定的方式处理,无须办理领事认证;凡属驻在国出具的文书内容涉及「一中一台」称谓等问题,应由当事人要求当地主管机构进行相应修改并使文书装订达到防伪标准後,方可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二)当代中国领事认证可以促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如前所述,当代中国领事认证对认证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起着指引、评价、教育和强制等作用,从而可以预防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产生。与此同时,当代中国领事认证也可以促进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案例A : 2008年10月,H国电视台为在中国内地起诉某电视台涉嫌侵权播出该国29集电视连续剧事,要求中国驻H国大使馆为该电视连续剧的目录文件及其DVD光盘附件办理领事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於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6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规定,在上述目录文件及DVD光盘附件一并经当地主管部门公证认证後,大使馆以加注「此认证仅用於向XX法院提供证据」等限定条件的方式,为该「纸质与非纸质」兼容的文件办理了领事认证,从而为中H两国电视台商事纠纷的调和与解决提供了法定前提。
案例B : 1992年12月,中国公民R先生和S女士在B国大富贵饭店举行了婚礼。当时,他们邀请了当地有名望的人士作证婚人,并按中国传统习俗写了「婚书」。据此,他们以夫妻名义在B国居留、工作、购房以及生儿育女,平静地生活了12年。2004年,依然保留中国国籍的R、 S欲以夫妻名义在中国内地购置房产,但因无法出示《结婚证》或相关证明文件而受阻,两个家族为此相互埋怨、争吵不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