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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领事认证若干问题的实证考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以及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人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规定,上述当事人本人的S国国籍系合法取得,但其居住在中国内地的子女,在由中国公安部门批准其退出中国国籍之前不具有外国国籍。由此,国内指示大使馆:一是,不宜为上述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领事认证,应请当事人在其中国内地的子女户籍所在地办理「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二是,为当事人在中国内地的子女办理退籍手续事,与国内公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本案达到了中国领事认证引导认证申请当事人了解并掌握中国国籍法律规定的效果。


  

  2.当代中国领事认证所起的评价作用,系指其对认证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的效果。


  

  案例:2001年,中国公民Y先生在泰国接受了「不可回复的男变女的性别重建」手术。2002年,为向其中国内地原户籍所在地合安部门申办户籍资料的更改,Y先生持M国J州当地医院出具的、经州务卿认证的「性别鉴定书」,向中国驻M国L市总领事馆申办领事认证。考虑到中国法律对自然人接受「变性」手术无禁止性规定,而且在中国内地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可循,从「人本」的角度出发,总领事馆应Y先生的申请为其「性别鉴定书」办理了领事认证。


  

  本案体现了中国领事认证对自然人接受「变性」手术的正面评价,开创了中国领事为接受「不可回复的男变女的性别重建」手术的当事人的「性别鉴定书」办理领事认证的先河。


  

  3.当代中国领事认证所起的教育作用,系指其对认证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教育的效果。


  

  案例:2009年7月,一位中国合民(女)到中国驻A国大使馆,要求使馆为其在A国与该国已婚男子结婚出具同意证明,之筱再为其在当地结婚的证明文件办理领事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章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上述中国妇女的要求违反了中国「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原则。由此,大使馆婉拒了当事人的上述申请,同时向其说明了中国的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从而达到了中国领事认证对本国公民进行「守法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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