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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破产法的特点与程序正义

  

  五、小债权人和职工


  

  破产程序中的另一类主要矛盾是债权人中间的争斗。我们经常见到的是大债权人群体与小债权人群体之间的争斗。我们不能轻易地说小债权人比大债权人弱。在一些案例中,大债权人(通常是大银行)仅仅因为它们大而被当作牺牲品。有时候还有另一个理由,那就是小企业属於地方企业,而法院受到了地方政府的影响。


  

  破产程序努力在大债权人和小债权人之间保持平衡。例如,债权人会议投票表决的决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方为通过。第一,就参加投票的人数而言,须有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第二,就债权额而言,投赞成票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须达到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很明显,第一个条件是为保护小债权人而设,第二个条件是为保护大债权人而设。


  

  按照中国人的传统智慧,妥协是解决争议和矛盾的最佳途径。在达成妥协时,互利和共同利益是最有说服力的。如果不能建立互利和共同利益,则社会利益应该是更好的理由。在处理破产案件时,人们会强调社会利益是基本的法律政策。法律试图保持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妥协,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职工,有时候还包括股东。


  

  在这里,职工是另一个债权人团体。这个团体被认为是弱者因而需要在程序中得到救济。


  

  就职工而言,企业破产法的一般规定是,法院在掌握破产程序时必须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轻易地找到一些范例来展示这样的原则。第一,企业破产法为职工提供了参加程序的机会。根据破产法,债权人会议应当有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参加。在会上,他们可以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而且。职工应当有代表进入债权人委员会。第二,在重整程序中,职工是重整计划的表决群体之一,而他们的债权应当在重整计划中得到充分偿付。第三,在程序过程中,管理人无权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单个合同的解除依据了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第四,当债务人企业在破产程序中被当作一个经营中的实体被购买时,劳动合同通常保持不变。


  

  六、重整


  

  重整立法的基本思想是尽可能地拯救困境企业。这得到了所谓「马理论」的支持。困境企业好比病马。当人们选择对困境企业清算时,那就意味着杀马分肉。当人们选择拯救困境企业时,则意味着得到活马并分配它的价值。但是,问题在於救治病马的成本和拯救成功的可能性是不确定的。解决这个难题的办法就是将风险交给市场。市场可以产生风险和收益再分配的驱动力,使有的人为获取额外回报而扮演分散风险的角色。在中国,自2007年新破产法生效以後,已有大量的企业通过重整安排而获得拯救。在市场中,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中,总是有一些秃鹰在天空翱翔。凡困境企业所在之处,就有商机。由於破产常常归因於财务上的非流动性,引进新的投资就是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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