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至1997年间,中央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建立了一种实质上为行政性的国有企业破产程序。
1994年,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组织了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指导思想的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经过艰难曲折的漫长过程,新的《企业破产法》於2006年8月颁布并於2007年6月生效。
有两个因素促成了这一成功。
第一个因素是由集中化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与仅适用於国有企业并有深度政府干预的1986年破产法不同,2007年破产法是按照建立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制定的。这部法律的任务不仅是提高工业化的效率,而且是维护一个有序的金融交易市场。
第二个因素是全球性的破产法改革运动。我们在起草新破产法的期间,注意到了发达国家改革後的破产法,特别是美国破产法第11章,法国1985年重整法,英国1986年破产法,德国1994年破产法以及澳大利亚1992年的公司重整立法。其中最重要的进步就是将立法重心由「坟墓」转向了「医院」,即由资产清算转向了企业再生。
当然,2007年破产法只是中国市场化破产立法的一个起点。近年来,一些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已经提出了进一步起草个人破产法和跨境破产程序法的建议。
二、程序的类型
2007年破产法是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的结合体。该法提供了由一种程序转为另一种程序的若干通道。例如,一个被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为了企业拯救而转为重整或和解。另外,一个正在进行中的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也可以因为拯救失败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而转为清算程序,从而避免拯救措施被滥用。这种程序设计的目的首先是鼓励当事人尽可能地从整体上拯救债务人企业,其次是保持一个通道以便以最低的成本让那些难以为继的企业退出市场。
在中国,司法程序以外的债务重组也受到鼓励。在20世纪90年代,有许多国有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拯救。2007年破产法给法庭外协商解决或者司法程序启动前的一揽子协议安排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三、进入程序的难易度
在2007年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关於破产程序的入口问题曾有过争论。有些人建议放宽入口而有些人则主张收窄入口。作为妥协的结果,形成了两个入口,较宽的一个是现金流标准,较窄的一个则是现金流标准加资产负债表标准。但是,实践中最常用的是前一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