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许可证(Water Use Permit):授权权利人在探测或开采过程中用水。
表3 尼矿权权证种类表
地域限制 效期 是否可延期
勘探许可证 任何可进行采矿的非专属区域 1年 需每年申请更新
探测许可证 不超过200平方公里 3年 可延期两次,每次两年
采矿租约 根据探测许可证所在地决定,外加不超过50平方公里探测许可证之外用于开采作业的土地。 25年 每24年均可延期
采石租约 不超过5平方公里 5年 不可延期
小型采矿许可 不小于5公顷,不超过3平方公里 无 不需延期
(1)有效期问题
小型采矿租约无有效期限制,一经批准,只要没有发生撤销事由,属于永久有效的类型。而采矿租约也一样,虽然需要每24年经过一次延期申请,但是只要持有者达到了法案规定的最低工作标准并且遵守本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就可以获得延期。
(2)流转与继承
权证在获得部长同意及在矿权地籍办公室登记后,可以转让。
持有者(如为自然人或合伙企业)死亡的情况下适用继承法。
(3)申请先到先得
在矿权申请阶段,规定了“先到先得”制:当数份针对同一区域的申请,两个或以上有地点重叠的申请在同一个工作日被提交给矿权地籍办公室时,最早收到的符合规定的申请有优先权。
(4)防止同一区域不同种类矿权证的竞合
确定矿权区域的专属权,规定不得在同一区域重复设置矿权。例如在采矿租约中,禁止向探测许可证或小型采矿租约所覆盖的区域颁发采矿租约,除非租约就是颁给该探测许可证及小型采矿租约所有者。同时,授予采矿租约的持有者在矿区内的独家使用、占有、开采权和独家探测权等。
(5)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协调
一旦投资者合法获得了矿权证,相关矿权将被视为优先于同一地块之上的土地使用权。为了采矿经营而利用土地将被视为土地使用法下的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
如果矿权区域包含他人的土地所有权,矿权持有者对于地表的专属使用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只要不妨碍到采矿作业,土地的合法占有者在采矿租约区域内有权继续放牧牲畜和耕种土地。对于使用他人土地,矿权持有者必须为其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租金,租金的具体数量由部长征询根据土地所有者愿望后确定,并且根据具体情况每5年修订一次。
矿权持有者必须对因其妨碍地表使用或因探测和采矿对地表产生的损坏支付合理补偿;向因矿权持有者、其代理人、员工等损坏、移走、破坏的庄稼、经济作物、建筑等支付赔偿。拖延或拒付赔偿金将面临矿权的撤销。
(6)保护探测者利益,优先向其授予采矿权
增加探测者投资安全感。只要探测许可证的持有者完全遵守了本法规定,即享有对其探测区域的独家申请及获颁一项或多项小型采矿租约、采矿租约及采石租约的权利。此项规定的延展适用于在探测或采矿区域内发现的新矿产。
3. 矿业投资优惠措施
(1) 2007矿产法赋予外资以国民待遇,并未限制外资的持股比例。换言之,允许外资独资企业从事采矿业,也没有限制外资的开采范围。
(2) 多项免税措施。所有采矿从业者享有对于专门用于采矿作业的厂房、设备、机器、配件的进口免关税及进口税。授予矿权持有者3-5年的免税期。
(3) 外汇便利。开采所得获有外币收入时,矿权持有者可向尼央行申请留存部分外币以供支付采矿作业所需的配件及其他投入。央行保证矿权持有者能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偿付贷款,当矿产作业进行出售或清算时汇出外国资本,向外国投资支付红利。
4. 尼矿业投资的风险点
(1) 2007矿产法对征用和国有化规定很少。在尼日利亚国内政策和相关法律不变的前提下,矿权的存续相对稳定。但如果出现广泛的国有化和征收,投资者利益能得到保障的机会就比较渺茫。
(2)2007矿产法规定采矿租约、小型采矿租约或采石租约的持有者在开始进行任何开发行动之前,需与当地社区签署一份社区发展协议(Community Development Agreement),以保证社区能切实从矿产开采作业中获得社会和经济利益。这种以直白的语言要求获得好处的法律条文十分罕见,它的存在说明政府打定主意要让矿权持有者为脱贫买单。
(3)在开发矿产之前,权利人应当向矿产环境合规部(Mines 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Department)递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tudies)及赔偿计划,并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