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矿税制合同模式下,特许权种类(如OEL、OPL)与前述PSC模式相同,矿区使用费(Royalty)的规定与PSC相同,最低勘探义务同PSC模式相同,也需缴纳类似于PSC模式下的定金,教育税内容同PSC模式,投资税补贴的规定与PSC模式相同。
根据1975年第55号石油所得税法,石油公司所得税税率为应纳利润额的85%。在所有产出资本化支出全部摊销完之前适用65.75%的较低税率。
从矿税制的特点来看,矿税制没有PSC模式下的利润油制度。矿税制下没有税收稳定性条款的规定,但可能规定条款确保石油公司能够在油价低于30美元/桶时获得固定的利润回报率。
(3)服务合同模式
尼在20实际70年代采用了一些服务合同模式,实际上是一种风险勘探服务合同。1979年,NNPC同三家石油公司签署了石油服务合同,最初期限是2到5年。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者承担所有合同区块或合同面积内的全部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资金。如果期限内没有商业性发现,合同自动终止;一旦获得商业发现,合同者获得投资收益,但无权拥有石油。合同者有合同区所产石油某一固定比例数量的优先购买权。合同者可以获得操作费、资本性费用、报酬费。服务合同仅限于单一OPL区块,每一个合同自成一个篱笆圈。
总体来看,石油服务合同模式认可度非常有限。目前尼唯一有效的石油服务合同是NNPC同Agip公司签订的海上OPL472区块合同。
(二)投资尼矿产领域
尼日利亚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已探明的固体矿产超过34种,质量和储量较为突出的有金、钽铁矿、煤、沥青、铁等,其中铀在36个州中的6个有蕴藏。但尼采矿业发展潜力巨大,2007年采矿业在GDP中所占比例仅为1%。尼已探明的天然沥青储量约为420亿吨,几乎是石油储量的两倍,可是目前绝大部分筑路用的沥青却仍然依赖进口。
2007年5月,在世行协助下,尼日利亚联邦政府推出新的《矿物和开采法》(以下简称2007矿产法),以取代1999年版的同名法律。2007矿产法突出体现了尼政府希望利用推动固体矿产资源开采私营化产生的利益吸引私人资本及先进技术大举进入该领域,最终促成本国快速发展的意图。
1. 监管体系
首先,2007矿产法通过“特定部门负责制”确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手段。设立矿权地籍办公室(Mining Cadastre Office),作为管理矿权的唯一机构,负责受理矿权申请、批准、签发、中止及撤销;接收和处置关于转让、更新、调整、让渡矿权及矿权范围的扩展等。中央矿权地籍办公室设在首都阿布贾,对全国范围有最高的排他性的职权及管辖权。根据管理便利的需要,矿权地籍办公室在全国设有分支机构。同时,在矿产及钢铁发展部(Mines and Steel Development)下设矿产监查部门、矿产环保部门和小型及个体采矿部门,形成中央以矿产及钢铁发展部部长、下属三个部门和矿权地籍办公室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
其次,在各州设立矿产资源及环境管理委员会,矿产资源理事会及土地使用和分配理事会。总体来说,这些理事会并不对矿权及矿权持有者进行直接的管理,而是通过关注与采矿相关的当地社会公共利益,向各个职能部门作出建议,形成独立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第三方意见,促使中央在管理矿权的过程中兼顾地方利益。理事会的建议对象是部长和州政府,后者会在多大程度上采纳理事会的建议现在还无例可循,不过由于法律规定其在涉及赔偿、环保和土地分配等具体问题上的建议义务以及这些问题所代表的大宗利益,理事会在矿权管理环节上很可能大有作为。
2. 矿权权证种类
2010 年,尼日利亚钢铁和矿产部共颁发了250 份矿产许可证,从事固体矿产投资的外国企业主要来自中国、澳大利亚、乌克兰、加拿大和英国等。
勘探许可证(Reconnaissance Permit):非排他性的权证,有效期一年,允许权利人去除少量的地表标本进行矿产勘探。
探测许可证(Exploration Permit):有效期三年,在持有人完成了最低义务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两年。权利人针对探测许可证覆盖的土地有排他性的租约(采矿租约、采石租约、小规模采矿租约)申请权。
采矿租约(Mining Lease):根据探测许可证所在地决定,外加不超过50平方公里探测许可证之外用于开采作业的土地。有效期25年,在持有人完成了最低义务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延期24年。该租约授权权利人对租约内土地的使用、占用、进行矿产开采;市场推广、销售、出口、处置矿产品。
小规模采矿许可(Small Scale Mining Lease):面积不超过三平方公里,要求采矿者采矿后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采石租约(Quarrying Lease):授权权利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采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