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是非洲第一大OPEC成员国,世界第七大产油国。美国EIA估计尼日利亚石油储量在160亿到220亿桶之间。2010年政府石油收入约占全年财政收入的75%,石油出口基本占尼日利亚外汇收入的90%以上。
1969年,尼政府颁布了《石油法》。1971年,尼成立国家石油公司(NNOC)代表尼日利亚在石油的勘探、开采、运输、提炼、化工、销售等多个阶段行使权利。1977年,原NNOC与尼矿产能源部合并,成立新的国家石油公司(以下简称NNPC),尼政府将当时所有未授予许可的地块的权益转让给NNPC。20世纪80年代以来,NNPC对外资石油公司进行参股,逐步从外国石油公司手中收回尼石油主权,扭转了石油资源为外资控制的局面。
根据尼法律,石油资源属于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委托石油资源部负责石油方面的管理工作。石油资源部下设4个局,最主要的是石油资源局,其代表石油资源部负责受理所有石油许可证及租约的申请事宜,负责监督环保及安全的执行,代表政府监督石油公司的业务活动。
1. 法律框架
表1 尼石油法律法规表
名称 有关内容 英文简称
1969年石油法及增补 石油勘探、开发与运输 1969 PA
1969年石油法及增补 钻井及生产 1969 PR
2000年投标指南 特许权投标 2000 GN
1959年石油所得税法及增补 石油所得税 1959 PPTA
1999年产量分成法及增补 1999深水和内陆产量分成合同 1999 PSC Decree
1993年产量分成法 1993年深水产量分成 1993 PSC
1998天然气公司所得税优惠法 公司所得税优惠 1998 CITA Incentives
1956年31号石油管道条例 石油管道 1956 OPA
1995年石油天然气管道规定 石油天然气管道 1995 OGPR
1979年伴生气回注法 伴生气回注 1979 AGRA
1985年伴生气回注规定 伴生气放燃 1985 AGRR
教育税法 教育税 1993 ETD
来源:国际石油合同模式比较研究。
2. 石油许可证制度
石油许可证仅得授予设立于尼日利亚当地的公司。包括以下几种:
石油探测许可证(Oil Exploration Licence,以下简称OEL):探测(explore)仅指根据地面地质和地球物理方式所做的与石油相关的初步调查,包括航测、但在三百英尺以下进行钻探的除外。OEL应用于许可证规定地区的探测活动,批准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有效。如果许可证持有人履行了应当承担的义务、在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石油资源部部长批准了申请,则许可证持有人可以续约一年。OEL无权进行OPL和OML下的权利授权。
石油勘探许可证(Oil Prospecting Licence,以下简称OPL):勘探(prospect)是指与石油相关的通过一切地质学和地球物理学方法的找油工作,包括钻井和地震工作。OPL持有人有权在被许可区域内进行探测和勘探石油,在履行有关石油规定义务的情况下,OPL持有人自行运出和处理获得的石油。OPL有效期由石油资源部部长决定,但包括延长期在内不得超过五年。
石油矿区租约(Oil Mining Lease,以下简称OML):仅授予满足特定条件的OPL持有者。首先OPL持有人发现了具有商业产量的石油;其次OPL持有人举证,并经石油资源部部长批准,认可持有人在许可范围内有每天生产至少10000桶原油的能力。OML持有人有权在租约范围内进行探测、勘探,获取、开采、建设、存储、装运、转运、出口所发现的石油。OML有效期不超过20年,可以根据法律要求进行延期。OML覆盖的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英里。
3. 尼石油合同模式
尼石油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以下简称PSC)下, 原油产量在各方之间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分配。不同于下文所讲的矿税制模式(Concession),PSC下所产石油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仍属尼方所有,只是合同者对所产石油拥有特定比例分成。
l 风险承担和最低勘探义务
合同者签署PSC后,根据合同进行勘探,并承担所有的勘探风险。OPL基本勘探期5年,如果完成勘探义务可以续延5年。无论如何合同者应当完成PSC下的最低勘探义务,该勘探义务依据政府公布区块时宣布的最低义务工作量/投资支出基础上,由合同者和政府协商确定,写入PSC。如果届期未完成,石油部长有权废除OPL。合同者负责合同区块的管理和运营。
l 前端费用
PSC的前端费用包括缴纳定金和租费。定金主要是签字定金、发现定金和生产定金。租费主要是矿区面积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