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学之尼日利亚投资和融资法律报告
佟刚
【关键词】尼日利亚投资和融资
【全文】
一、尼日利亚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
(一)国内法渊源
尼日利亚曾是英国殖民地,英联邦成员。其国内法存在四套法律系统。首先,由殖民时期英国法发展而来的规则仍在尼适用。其次,尼日利亚遵循普通法体系,尼独立后司法中严格遵循“服从先例”的判例法原则,即上级法院的“在先判决”是审判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类似案件的先例,还可以援引英国判例或者英联邦其他国家判例。再次,早在英国殖民统治之前就长期存在的尼日利亚习惯法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除此之外还有Sharia法,即在尼北部伊斯兰地区适用的伊斯兰法律。
因此尼日利亚的法律渊源包括习惯法、尼日利亚立法、普通法以及伊斯兰法。
(二)与我国投资相关的国际法渊源
2001年,中尼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该协定对我国在尼日利亚投资的待遇问题、国有化问题、资本出入问题、代位求偿问题、争端解决问题等做出了规定。
2002年中尼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尼日利亚是1958年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缔约国,并通过1988年尼《仲裁与调解法》将公约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在其他成员国获得的有利于我国投资的仲裁裁决可以较方便的在尼日利亚执行。
尼日利亚是MIGA公约的成员国,在中信保承保尼日利亚出口信用险不便时,可以探讨投保MIGA的可行性。
二、尼日利亚争议解决体系
作为实施判例法的组织条件,尼建立了完整的法院体系。尼法院系统分为三个层次,最高级别的是最高法院,除了上诉法院的再审案件外,只负责宪法解释案件的审理;第二个层次是将全国分区而治的上诉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第三个层次是联邦和地方法院,包括联邦、各州高级法院和低等法院,低等法院包括大法官法院、地区法院、习惯法法院和伊斯兰法院,其中,只有大法官法院受理普通法案件。
外国判决在尼的执行时,尼法院会首先判断判决作出国是否与尼日利亚互相承认法院判决,外国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尼《1958年相互执行判决法案》和《2004年外国判决法案》申请执行。如果判决违反尼公共政策、由无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该判决将无法得到执行。
如果外国判决无法在尼获得执行,债权人也可依据外国法院判决在尼提起一个新的诉讼追讨债权。
三、尼日利亚商业组织法
(一)商业组织形式
投资尼日利亚可以成立以下种类的商业组织经营业务:有限责任公司(private or publi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股本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外国投资分公司或子公司(Branch or subsidiary of a foreign company),合伙企业(Partnership),个人独资企业(Sole Proprietorship),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注册信托公司(Incorporated Trustee)。
值得说明两点。股本担保有限公司是沿袭英国法的商业形式,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不必投入股本,但各股东保证公司清盘或发生特定状况时将提供一定数量的股本金。代表处是不在尼当地从事具体业务的商业存在,只发挥外国公司在尼的联络、推广作用,费用由外国公司承担。
(二)外资企业注册审批程序
1. 在公司注册处的注册
除以下例外情况,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相关法律履行程序设立尼当地商业存在后方可在尼进行业务:外国公司受雇于尼联邦政府执行特定项目;外国公司代表援助国或国际组织,执行经批准的贷款项目;外国政府国有企业全面参与的促进出口业务。在例外情况下,外国公司将在特定的时间段内(通常为三年)有权不设立商业存在而从事尼业务,实务中该时间段很难获得延期。
设立商业存在都应在公司注册处(Registrar of Companies)登记注册,注册适用尼《公司及相关组织法案》(Companies and Allied Matters Act 1990)。投资者应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表格、股东协议、关于出自到位的证明、公司注册地址、律师见证的声明(声明需要履行的手续都已履行完毕)。成功注册后,公司注册处将发放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