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犯罪成立要件与证明责任分配
赖早兴
【摘要】美国犯罪成立要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犯罪表面成立要件和犯罪实质成立要件。前者是指行为与心态,后者是指无罪辩护事由不成立。在犯罪成立要件证明责任划分上,美国刑事诉讼中通常要求控诉方将犯罪表面成立要件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犯罪成立实质要件的说服责任通常也由控诉方承担,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才由辩护方承担说服责任。在犯罪成立要件与证明责任分配的关系上,犯罪成立实体要件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关键内容,犯罪成立实体要件的结构决定了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分配实现了犯罪成立实体要件的机能。
【关键词】美国;犯罪成立要件;证明责任;关系
【全文】
犯罪成立要件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探讨犯罪成立所需达到的条件,刑事证明责任分配是指由控方还是辩方承担向事实裁判者证明犯罪成立要件真实的责任。虽然犯罪成立要件属于刑法范畴、证明责任属于证据法范畴,但两者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美国犯罪成立要件与证明责任分配就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
一、美国刑法中犯罪成立要件
我国学者在讨论英美法系犯罪成立要件时,一般从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不过,在概念使用上学者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或称之为犯罪本体要件与责任充足要件[1],或称之为实体性犯罪构成要件和程序性犯罪构成要件[2]。笔者将美国犯罪成立要件概括为犯罪表面成立要件和犯罪实质成立要件。
(一)犯罪表面成立要件:犯罪行为与心态
美国学者在讨论犯罪成立与否时一般使用“犯罪要素”(crime elements 或offense elements)这一术语,并认为犯罪包括两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和犯意。正如有学者所言:“一般说来,犯罪包括两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actus reus),即犯罪的物理或外部部分;犯意(mens rea),即犯罪的心理或内在特征。”[3]。
在美国刑法学者的观念中,危害行为即犯罪的外部要素是指除被告人主观因素以外的一切犯罪要件,并不是仅仅指狭义上的危害行为。从具体内容上看,犯罪的外部要素通常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行为实施的环境、行为导致的后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由于犯罪的形态各异,犯罪的外部要素因不同的犯罪或同一犯罪的不同形态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但任何犯罪或任何阶段的犯罪均至少要有组成犯罪人行为的客观要素。
作为心理要素的犯意又称之为责任要素,没有作为心理因素的犯意即使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也不会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犯罪心理要素一般包括行为人关于行为、行为结果、行为环境的认识和对此类因素的态度。在美国《模范刑法典》中,犯意包括蓄意(purposely)、明知(knowingly)、轻率(recklessly)和疏忽(negligently)四种。美国刑法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即严格责任犯罪(strict liability offences)。“strict liability”有时被解释为“无需要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liability without fault),但美国刑法学者普遍认为这是一种误解,这种解释会使人们误认为这种犯罪不要求任何心理或过错因素。严格责任犯罪应当是这样一类犯罪,即某一个犯罪外部要素(可能是关键性要素)不要求犯罪的心理因素,而不是该罪的任何外部要素均不要求心理因素。所以,任何犯罪都有犯意的要求,只是不同的犯罪犯意存在一定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