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充分人权是人类追求的崇高目标,但实现人权的道路却是艰难的。从“应有人权”进入到具体的“社会人权”,从“社会人权”转化为“法定人权”,再从“法定人权”转化为“实有人权”,这是人权从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无论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所言“已生效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还是中国传统所言“徒法不足以自行”,都已认识到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难度。这一问题自有法律及法定权利以来就一直存在。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变往往取决于多种因素。首先,取决于实际政治权力的掌握者对人权的认识态度。即使法律文件对人权作了很全面、很完善的规定,但实际政治权力的掌握者的心目中却不真正尊重人权,那么,有可能会通过各种具体的政治措施、手段来扼杀人权,以致使人权完全成为纸上的规定,成为存在于舆论宣传中的美好词句,人们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却不能实实在在地享有人权。其次,取决于既有的政治体制和人权保障的适应程度。即使法律文件对人权作了很全面、很完善的规定,实际政治权力掌握者也对实现人权抱有真诚的热情,那么,这个国家既有的政治体制是否适应于人权保障,这是影响到一个国家的人民实际享有的人权的一个极其重要因素。第三,取决于该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当代社会的人权清单中,有一部分权利属于获得性权利。此类权利要通过政府履行向社会成员提供福利的义务来体现,譬如,政府提供义务性教育、政府给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政府给失业者提供救济,等等。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政府财力极其有限,那么,即使法律文件中对此类获得性权利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但人们在实际上也很难真正地享受此类权利。历史表明,如果没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再好的法律及法定权利不过是空白支票,也无法兑现。
法定人权转化为实有人权的程度往往是考察一个国家人权的出发点。评价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要看这个国家的法律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所作的规定,但法律对人的应有权利作出完备规定,并不等于说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就很好了,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个国家是否根据本国发展水平保障人的“应有权利”能够实际享有。现时代,在法律中对人权的内容作出全面的规定,并不怎么困难,但要使法定权利得到全面的切实的实现,就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一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的人权,并不一定都得到真正的实现。法定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往往有一个很大的距离。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并不表示法律中规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就能立刻实现,从法律的颁布、实施到实现需要一个过程。况且并不是说法律的实施就必能实现法律的效果,法律的实施不过是法律实现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尤其是宪法法定人权的实现,与普通的法律法定人权实现相比,更具有难度。因为宪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其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较之普通法律更具有抽象性,所以宪法法定人权的实现较之一般法律法定人权实现多了一道程序,即将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通过普通法律的规定具体化,这又需要立法的技术与成本。因此,实有人权的获得是一个复杂艰难的过程。随着世界人权事业的日益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实有人权的获得。要推进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变,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提高国家各级领导人员的法制观念与人权意识,这样才能进一步推进人权立法,创新政府体制,为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的转变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其次,要提高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发展水平。一个国家制定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不等于就能实行法治,法治的基本标志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法治国家只能建立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第三,要完善商品经济的发展状况。马克思曾经精辟地分析与论证过,自由与平等的观念同商品经济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的发展,将为人权意识的普及与提高奠定可靠的经济基础。第四,要提升社会经济与文化的发展水平。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提高,政府财力的不断增加,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就能为人们充分地享受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提供良好的经济文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