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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四维透视

  

  自然法学说贯穿于人类历史2000多年,关于自然权利和应有人权的思想,虽然多次更换形式,但却长盛不衰,日趋丰富。由自然法发端的应有人权思想,把人权规定为依靠自然法则和人的自然本性的个人固有权利,认为应有人权仅仅取决于一定的自然特性,而这些特性和建立在他们之上的权利的存在是独立于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像17、18世纪一些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洛克、卢梭等人,他们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系统地、明确地提出了“天赋人权”口号,认为人的权利是超越宪法、在国家产生之前就存在的自然权利,每个人的“生”都是上帝赐予的,有同样的价值和尊严,都应该享受同样的自由和权利,并认为人权是天赋的、永恒的、普遍的、不可转让和剥夺的。这就把应有人权纯粹归结为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单个人求生存与自由的自然本性,归结为游离于社会历史进程之外的天赋的先验权利,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因而受到马克思的批判。但是马克思对天赋人权观的批判,并不是一般地、绝对地否定应有人权的客观存在,只是强调人权不是单个人的求生存与自由的自然本性的永恒规定,而是由于人的社会本性,由人们在社会物质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所历史地形成的。马克思在批判“天赋人权”说时深刻指出:“出生只是赋予人以个人的存在,首先是赋予它以生命,使它成为自然的个儿,而不是自然的个人的产物,正因为这样,所以个人的出生和作为特定的社会地位、特定的社会职能等等的个体化的个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同一,直接的吻合,就是一件怪事,一件奇迹。”①马克思嘲笑那种把自然的个人同作为社会关系的人权看成“直接的同一”、“直接的吻合”的观点,而是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人人生而具有的,只有当社会的经济进步把确立平等、自由的要求提上日程时,自由和平等才被宣布为人权。


  

  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应有人权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唯物史观认为,人权的根据在于人自身,是基于人的劳动本质的内在要求。人通过劳动,超越了动物界单纯的自然存在,获得了自然和社会的双重本性,即作为一种具有主体意志的社会动物存在于自然界之中,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自身特殊的需要与存在和发展方式。这样,就产生了作为人的内在规定的人的权利———人权。马克思说:“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②这种自由、自觉的活动,马克思曾经概括为劳动。劳动是人本质形成的起点和发展的基础,只有从劳动出发,才能真正揭示人的本质以及基于人的本质的人权的丰富内容和历史发展。劳动作为现实的、有生命的人的活动,它的存在和发展,首先必须以人的生命存在为前提。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③因此,人权首先要包含人的生命权以及与生命权密切相关的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健康权、安全权等人的一些最基本权利。如果这些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所谓的人权就是一句空话,也就是说,人权的全部内容都以人作为自然生命的存在和发展为依据,生存权乃是由人的劳动本质衍生的人的首先的和基本的人权。其次,劳动作为物质资料生产活动,是人的主要存在方式。但是,人要从事物质资料生产,就立即产生人的活动的其他形式,其中主要是狭义的社会活动和精神活动。维持和确保人从事正常的社会活动和精神活动的需要,使人在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同时,获得丰富的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全面发展自己的本性,同样是由人的劳动衍生出来的基本权利。再次,劳动之所以构成人的本质,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孕育和派生出了人在质态上区别和超越于动物的自由自觉本性。正是在劳动过程中,人才能实现对于必然的认识和改造,人不仅把自身和动物界区别开来,而且把自然界作为自身认识和改造的对象,使之适合于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改变自身来适应自然,从而在实际上确证自己是积极和能动的生命存在,是一种自由自觉的存在物。在改变和适应自然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有权要求获得相同的条件和机遇来实现和发展自我,使自己成为真正的人,这就是平等。因此,自由、平等及由人追求自由和平等所涉及的各项权利,深存于人的劳动本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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