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治权利原理与平等的自由主义
拿“公意”观念以及由此依托的道德义务感大做文章,的确是人们批评卢梭的焦点。然而,虽然上述批评不无道理,但却并不妨害其契约思想的发挥。实际上,卢梭曾经有言在先:“我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我不要争论事实”,契约论的问题域在于探究政治权利原理,其在《社会契约论》一开始就申明了这一题旨:“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这一申明极其清晰地表明了其契约论研究政治权利原理的路向,所谓的“政治规则”就是指将权利与利益结合起来并使正义与功利不致有所分歧的政治权利原则。
那么,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两个方面着手,卢梭能够揭橥怎样的政治权利原理来?《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谈论的是“人类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过渡”即“人类的实际情况”这一问题,第二卷探讨是“立法”即“法律的可能情况”。就前一个方面而言,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就意味着理性取代了本能,人的行动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道德性的获得也许剥夺了先前的种种自然性权利,但人因此得到了巨大的收获:能力发展了,思想开阔了,感情高尚了,灵魂提高了。极而言之,人之进入社会状态以及人道德性的获得,使得人成为了人而非停留在动物层次上;人通过社会契约所丧失的是先天的自由与无限的权利,而人通过社会契约所收获的是社会自由,以及其作为道德之人所应当享有的对于一切东西的所有权。比较起来,被公意所约束的“社会自由”也许缺乏“自然自由”那样毫无节制的酣畅与恣肆,但因前者而生成的“道德自由”却非后者能够企求得到的。道德自由不仅成为卢梭阐发政治权利原理的第一要义,而且是其整个契约论学说的核心主题。当然,道德自由是人进入社会状态所获得权利表达方式,这种权利的表达需要法律上予以保障:只有法律上的平等取代了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方能确保人人在共同的约定之下是平等的,由此,道德自由才不至于沦为一句空话。法律并非是任意为之的条文,而是公意的行为,因而也是政府的
行为。为此,我们必须创制一个“健全有力的体制”,将一个政府所应该蕴藏的活力激发出来,确保每一个的自由。经由“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两方面的考察,卢梭将资产阶级革命推崇的“自由、平等、博爱”中前两个口号的价值原理揭示出来,并确立起日后西方民主政制的基准:道德自由乃是平等之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平等之人的造就则是一个好的政府必须勉励为之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