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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利原理还是道德乌托邦?

  

  2 自然自由、社会自由与道德自由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文中,卢梭阐述了如下命题:人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人类社会的不平等、奴役和专制是人进入社会状态后自己造成的结果。自然的自由仅仅存在于原始的自然状态下,那时候没有国家和其他的社会组织形式,更没有私有观念、统治、法律、道德和战争,人们依靠自爱心和怜悯心调节彼此之间的关系,同时享受着自由与平等这两种自然权力。这是一种纯粹的类似伊甸园的生活,但正如亚当和夏娃经受不了外在的诱惑一样,人的要求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天性催促其跨越了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于是自由不再,时光不再,由统治、战争和奴役制造的不平等就诞生了。可以说,不自由与不平等情况的出现是人类咎由自取的结果,这种“自找”但最终无法逃脱的厄运缔造了人的社会生活:既然是人自身造成现在的一切,那所有的后果就应当由自己来承担;同样,既然不自由的结果是人天性所造成的,那么人本然地应该对自由负责。虽然卢梭很清楚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仅仅是意想中的自由平等,但其俨然诠释了人的全部内涵,人的生活由此出发,最终又归于这里。从这个意义上说,迈向社会既是人之不幸又是人之万幸,人失去了纯然的无与伦比的自由生活,但却由此获得了追求生活的自由;追求自由的过程是坎坷不平的,但人却从此洞悉了生活的意义,学会了承担责任,开始了一种真正属于人的生活,并能够运用独特的理性设计美好的社会景观。


  

  因此,社会自由取代自然自由就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人类克制一任欲望泛滥的情况开始运用理性思考,转变了关怀一己私利的行为倾向,道德的因素开始发挥作用,而正义的行为也逐渐取代了本能的冲动。且看卢梭对享受这种自由的人类的描述:“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他的灵魂整个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有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那个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是感恩不尽的。”社会自由使人类改观如此之大,以至于完全可以忽视被剥夺自然自由之后所失去的种种便利与好处,“失乐园”之后的“复乐园”工作丝毫没有因为艰辛而摇摆起来,反而因之增添了质地。当然,卢梭不忘强调,人类要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还必须追求道德的自由,因为只有这种样式的自由才能帮助人类走出奴隶状态,听命于人们为自己所制订的法律制度。道德自由要求人们服从社会契约裁定的规范准则,这既是听从个体良心的内在要求,亦是遵循结合共同体外在规则的要求。无论出于哪一种考虑,追寻道德自由是人类走向社会生活的必由之路。这就涉及“被迫自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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