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益冲突规则的基本内容
有鉴于利益冲突的基本结构是由律师与委托人所构成,因此,如何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形成一个既有利于律师执业,又有利于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基本行为模式才是利益冲突规则所应该主要考虑的内容。本文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内容,供学界及实务界同仁参考。
(一)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
为什么要制定利益冲突规则?制定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何在?这是研究利益冲突规则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一种得到普遍支持的观点认为利益冲突规则的制定目的是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利益冲突。[5]但正如本文开篇所说,这种观点“是无视人之生活与利益冲突的相伴相生,坚决否认人与利益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的唯心主义,是一种静止的、僵化的、绝对的、形而上学的观点”,不应得到支持。本文认为,利益冲突规则的制定目的不在于避免利益冲突,而在于将利益冲突纳入到可控制的范围。这一认识的基础是承认人与利益之间的紧密相关性。同时,考虑到律师之所以会和委托人发生利益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或即将存在)合作关系。因此,在合作关系这一大背景下来考虑利益冲突,不难发现,强力要求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避免任何形式的利益冲突不仅是不恰当的,而且是不合实际的。毕竟,在任何程度和任何层次的合作形式上,合作的目标都最终指向相应的可得利益,合作者之间对于该可得利益都具有一定的份额。换言之,在可得利益的划分上,合作者之间早已产生了利益冲突。故,强调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规则,其制定目的不应放在避免利益冲突发生这一层面上,而应该放在最大限度维护合作双方合作关系继续这一大前提下,通过规则的形式将利益冲突纳人到一个可控制可容忍的范围。这才是利益冲突规则的核心价值和制定目的所在。
综上,本文认为:制定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维护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已经建立和拟将建立的合作关系,在该目的的指引下,利益冲突规则是在地位平等、相互信任主体之间分配利益冲突控制机制的手段,将利益冲突纳人到双方可接受的范围内,并且事实上将利益冲突视为双方合作之重要一部分,接受该规则的律师和委托人均需确保对另一方的完全信任,任何一方违反规则,将导致整个合作关系的完全破裂。
(二)利益冲突规则的组成
在上述利益冲突目的讨论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利益冲突规则由以下几个下位规则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