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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与裁量正义

  

  戴维斯强调:“重复‘公开’一词的理由非常强大:公开是专断的天敌,是对抗非正义的天然盟友。我们还应当多多加以利用。”{9}(P.101)他认为,我们需要从根本上重新检讨各级政府中无意识的一种倾向,即封闭所有的非正式过程以及相关的文件但是开放所有正式的听证、听证记录以及相关的文件,法院和行政机关都是如此。除了适当保护隐私和秘密外,在其他情形下都应当公开。


  

  (三)裁量之制约


  

  戴维斯认为,加强对裁量权的监督与制约(checking),是防止专断、恣意行使裁量权的有效措施。美国的“制衡”观念主要是一个宪法学说,涉及到三个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但同时自始至终也是适用于最底层职员的实用观念。所谓的“制约原则”,指的仅仅是官员应当彼此制约以防专断,但利害关系人、私人组织、新闻媒体、监察专员、行政裁判机构、复审法院等的制约同样是有效的。


  

  1.上级官员的监督与审查。戴维斯认为,对裁量行为最重要的制约就是上级对下级通常的监督。监督包括预先的指示、随机抽样制约、下属将棘手问题提交给上级以及利害关系人向上级申诉。通过以非正式决定有系统地告知每个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上级官员复议的方式,许多政府行政机关裁量正义的质量都可以获得极大地改善。


  

  2.行政申诉。“行政申诉”一词通常意味着应遭到损害的当事人之请求,由独立的官员或裁判机构进行的复审,有时该词也意味着上级的复审。在戴维斯看来,由下级到上级的行政申诉这一普通制度,不如向独立的官员申诉可取,因为上级与下属之间存在职务、心理以及私人方面的联系。应当多加利用由独立官员充任的行政裁判所这一卓越机制。


  

  3.议员以及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的制约。戴维斯认为,由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以及议员的制约对行政来说既有利又有弊。总的来看,就宽泛的政策而言,最终效果可能是有利的,但对个别化的正义而言则是有害的。立法机关对行政监督的主要影响源自议员所谓的“社会工作”,也就是帮助选民与行政官员打交道。社会工作确实会提供一种制约,让官僚保持警觉,矫正某些非正义情形。但是损害也可能更严重,某些议员给行政官员施加压力要求做出优待,而不顾实际情况。正如有评论家指出的:“议员们与其说是弊政的防卫者,不如说是制造者”。


  

  4.监察专员的制约。在戴维斯看来,独立的监察专员因为没有服务选民或其他方面的利害关系,通常比议员更适合作为行政的批评者。监察专员的职责主要是接受因职务行为或不作为而遭受损害的公民的控诉,进行调查、批评并公开其认定。除了批评和劝告之外,监察专员并没有矫正非正义或弊政的权力。但监察专员的存在本身就会促使行政机关避免非正义或矫正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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