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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建构论的主体之维

  

  2.法律事实图景的建构者


  

  由于检察官在诉讼中处于控告者的地位,要依法履行控诉职能,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职责决定了其在诉讼中要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中,证明责任分配所依循的一个主要标准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检察官可以指控一个人有罪而不承担证明责任的话,那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将因此而受到严重的威胁,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就是为了使被告人有力量、有可能在诉讼中与作为控诉一方的检察官相对抗,使检察官的权力受到制约和限制,使诉讼更具有公平性、抗争性,以保障程序正当、实现司法正义。从英美法的经验来看,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基本精神也就是在于对控方的追诉权进行法律控制和对被告人在法律上的“无罪”地位提供程序保护。但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也导致了另一个必然的结果,那就是检察官在承担起证明责任的同时也担负起了建构法律事实的全部使命,即检察官在决定提出犯罪指控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并且必须以法定的程序向事实的裁判者提供这些证据,接受被告人的公开质证和法官的司法审查,使法官和事实裁判者一致相信它的指控是令人信服的。如果检察官在审判过程中,最终不能建构起一幅完整、清晰的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事实图景,就将面临败诉的风险—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所以,检察官可以被看作是法律事实图景的建构者。


  

  当然,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除了无罪推定这一基本准则外,还需要考虑其他要素,包括利益衡量和诉讼便利等原则,在这些不同的分配标准之下,可能会出于某种特殊的考虑而让被告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但是,无论证明责任分配所依据的标准有多丰富,只要检察官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这一点没有改变,检察官在法律事实建构过程中的角色要求也就不会改变。


  

  总之,作为控告者,检察官在诉讼过程中有独立的利益和目标追求,其很可能在诉讼中更加重视不利于被告人甚至可以导致被告人被判重刑的证据和事实,而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检察机关不是隐而不提,就是故意阻止其出现在法庭上,最终达到促使法庭对被告人加以定罪和判刑的目的。因而,在法律事实建构的过程中,作为一方主体,检察官是法律事实建构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其全部的诉讼追求和利益都将在法律事实建构过程中得到体现和实现。


  

  (二)被告人


  

  1.诉讼主体的地位


  

  严格说来,被告人主体地位的确立是源于对人的主体性的承认。正如康德所说,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把自己当做主人、当做目的本身,而不要把自己当做手段,更不能把别人当做手段。每一个人都是目的本身,所以每一个人都是主人。作为主体的人具有人的人格尊严,并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具有人格上的平等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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