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行政法律关系论关注的不仅仅是行政决定的本身,其更重视在一个法规范下的生活事实中各种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变动关系。因此,它是构筑行政法学体系的最佳方法论。
三、以请求权和防御权构筑法律关系理论
行政法学中“法律关系”理论的发展,深受凯尔森纯粹法学的影响。{19}27而纯粹法学对权利的推崇下,而权利与法律关紧密勾连在一起。诚如拉伦茨教授指出,法律关系可以由单一的权利和与其对应的义务组成,也可能是由以某种特定方式相互组合在一起的很多权利、义务和其他的法律上的联系组成。大多数法律关系都不是一种单一的关系,而是一个由许多法律上的联系附加于其中的复杂的综合体。法律关系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权利、权能、义务和法律上的拘束等组成的一个整体、一个有机体和结构组合。{20}46于是,“权利的概念只有在法律关系的框架中才能获得正确的理解和分析”,{21}16-17权利便成了架构法律关系的钥匙。
鉴于请求权是贯穿于私法体系的一个核心概念,即民事法学体系构筑于请求权之上。{22}322-323请求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执一词,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和权能说三种观点。[6]实际上,从请求权产生的权源来看,请求权的基础是与其对应的基础权利。正如有的学者所说,请求权相对于物权、债权等权利而言,是第二次性、手段性的权利。因此,德国学者Neuner主张,请求权是基于特别之原因而由特定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产生,一人可以对他人要求为特定之作为、不作为或容忍之权能,而此要求即使违反相对人之意思也可强制实现。{23}67-68
传统公法主要是以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为基础来构建其体系。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对公权力的积极请求功能(即受益请求权)也日益凸现,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和受益功能已成为构筑新的公法体系的核心概念。[7]由于基于基本权利防御功能和受益功能,公民均可在其权益受到侵害之虞请求侵权人排除侵害、赔偿损失,因此基于基本权利受益功能而展开的请求可视为纯粹的请求权,而基于基本权利防御功能而展开的请求(权利防御请求权或防御权)则看作非纯粹的请求权。[8]据此公法上的权利体系可概括如下:[9]
可以说,对防御权和请求权的理解和掌握是掌握公法原理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二者对公法研究意义重大,主要表现为:
第一,防御权和请求权可使以基本权利为核心的公权利得以实现。宪法和行政法等公法虽然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权利,然而这些权利的实现需要借助防御权和请求权方能行使和实现。请求权是与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等权利相对应的权利,而防御权是用于对抗公权可能的侵扰。因此权利人行使请求权和防御权,将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要使公权力行使者在公法上的义务得以履行,必然要赋予权利人相应的请求权和防御权,故请求权的产生,保障了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此外,凭藉请求权和防御权,当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具有了救济的资格,从而达到控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