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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殖民与文明秩序的转换

  

  这一套澳葡当局殖民管治所能诉诸的合法性理据的证成,并不需要也不可能由葡萄牙完成。19世纪中期英国冲破了清帝国主导的东亚朝贡体系及其法律体制,随后西方列强寻求将中国逐步纳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再辅之以治外法权和殖民管治,这就是新的秩序类型(法律文明秩序)建立文化霸权的过程,澳葡当局跟随这一潮流即可。


  

  四、秩序转换之澳门事件的反思


  

  19世纪中期澳门法律文化转向了一种特有的殖民管治构造,这一转换初步实现了将澳门这片土地上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秩序由礼法模式(道德文明秩序)演变为法治模式(法律文明秩序),其中的法律策略已如上文所述。这一变迁可以称之为19世纪全球文明秩序转换的澳门事件,澳门也成为清末以来中国秩序转换的前哨。


  

  必须指出的是,19世纪中期澳门法律文化的变迁并不成功,它没有导向一种有共识的秩序。澳门法律的本本不是澳门社会生活的真实表达,这一变迁所成就的澳门法律文化是分裂物的混合(礼俗文化与法治文化的混合)而非融合,它是半现代半传统的,它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不成功的原因在于澳门不是一种典型的以产业资本、机器大生产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些最先进的生产方式当时只能留在宗主国),它仍然停留在商业资本的阶段,澳门只是资本主义文明的边睡。没有一套把所有社会成员裹挟其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它就无法落实“新的阶级权力正在展开的那些规训制度的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刻:规训机制征服了法律制度”,[39]进而无法产生基于个人主义(资本需要平等自由的个人)、权利(利益平衡)观念的一套法权安排,也就无法摧毁华人伦理社会的社群特质。因此,殖民管治所宣示的那套法治模式靠澳门本身是支撑不起来的,如果不是19世纪全球文明秩序的总体格局在提供这一支撑的话,法治的文化霸权是不足以长期维持的。


  

  澳门华人的生产生活方式并没有大的改变,华商除了在与澳葡交往时遵循殖民管治当局的方式外,在大多数时候遵循华人社会的行为处事方式。比如,他们组织起以澳门镜湖医院慈善会(1871年)和同善堂(1892年)为代表的华人社团,虽然这需要澳葡当局的批准,但这绝不是西式的结社团体,这是传统中国城市社团的延续。明清时期中国城市商人团体的自我组织十分发达,清初江南商人的会馆公所在经济功能之外,又都以同乡联谊、敬祀神佛和慈善救济等名义向政府呈请“立案”,[40]它提供了一套共同的规范,足以解决团体成员生活中的大多数问题。这是一种典型的借用殖民者的法律容纳华人既有社会团结的方式,一种新瓶装旧酒的进路。但是,更重要的改变在于澳门华人精英体认到中国传统文明秩序大势已去,所以他们送自己的子弟接受西方教育,赞助办报纸,资助甚至参与康有为等君主立宪派以及孙中山等革命派的事业,他们开始希望改变整个中国的命运。这种态度本身就表明了华人精英对法律文明秩序的整体接受,他们要反抗的是这套文化霸权之下具体的不平等关系。因此,中国的出路不是回到19世纪中期清帝国败落之前,而是应该在新的全球文明秩序的构造中奋力争取民族和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自觉创造新的生活方式。


  

  五、结语


  

  19世纪中期的澳门法律文化变迁处于一种复杂的历史脉络中,这其间有着深刻的义理纠缠,要认清这一点,就必须避开从传统到现代、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这类历史单线进化的思维,转向共时性的法律史研究,让“传统与现代这一陈旧的框架变得索然无味,从而为解释现代历史打开了替代的途径”。[41]在有些研究者看来,澳门好像是落后的、传统的中国学习先进的、现代的西方的一个前沿窗口,而忽视了现代性就是在中西互动的复杂历史脉络中生成的,这一非历史的价值预设限制了澳门研究的学术想象力空间。澳门法律文化研究尤其应该注意这个问题。世人钟情于澳门法律文化的斑斓色彩,学者更有责任揭示真实的澳门法史中诸多的不义和无奈,以一种历史正义论述说澳门法史及其法律文化,我们应该铭记:“澳门法涉及一个正义论题,但不完全可以用法律正义、道德正义或政治正义之类的概念来讨论,而是包括这些正义在内的且高于它们的一种正义,可称之为历史正义。”[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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