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意识到这是华人社会的核心领域,澳葡当局才策略性地以让步为前提,再将其纳人法律体制。在具体操作中,第一,成立了专门的华务检察官署,这是由议事会体制时期专门与中方沟通的理事官演变而来的。华务检察官署负责华人轻微刑事案件的一审,并依据华人风俗审理有关民事案件。第二,以解释风俗习惯为名,将华人核心精英纳人其中,“在华人风俗习惯未编纂成法典之前,先在检察官署内成立一个由12名华人组成的委员会。当委员会需要运作时,其成员从每年澳门纳税最多的40位华人居民中抽签选出。当检察官需要时,委员会负责为其解释华人的风俗习惯。”[34]对于一般华人来说,它是在诉诸传统绅商权威;而对澳葡当局来说,这又是对其法律权威的承认。通过这套有些曲折的制度安排,既弥补了自身的权威不足,也给华人社群造成澳葡与华人精英共治澳门的印象。这有助于形成一个相对缓和的殖民管治的底层架构。
(二)“实用和经济”的逻辑
葡萄牙法学家叶士朋在总结葡萄牙殖民史时认为,海外殖民地的法律治理遵循一种“实用和经济的逻辑”,他解释到:“海外属地地处遥远,缺乏能应用欧洲法律的司法官员,而且王国法律迟迟才到,所以经常处于一种‘边界’的灵活状态中,不大喜欢官方法律的形式主义和精确主义。无论是美洲还是亚洲,那些居民并不是处在无政府的状态,其法律逐步由当地的习惯和实践以及组织、调整和化解冲突的方式构成,当这些因素与实际相适应时,便生根发芽形成真正有效的法律。”[35]这一论述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把握澳门法律殖民的构造。
由于一种弱势的殖民主义,这一特质在葡萄牙殖民管治澳门的情况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澳门地位长期不明确的焦虑中,澳葡当局做了两方面努力来搭建殖民管治的法律架构:第一,通过法治模式吸引华人资本人澳,结成澳门葡人与精英华人的上层结构;第二,通过提供基本的秩序和维系华人社会的伦理特质形成缓和的殖民管治的底层结构。至于其他方面,则如前面所提及的那样,这时的澳门法律实在是一本糊涂账,因为殖民地法制“刻意地维持既存制度的要素,限制法律的变化,以维持社会秩序。与此同时,被征服与被殖民的群体也会采取一些方式对征服者的法律移植作出回应,诸如在该法律体制内的调解与维权、巧妙的法律规避以及公然的反抗等等”。[36]但是,这样一种社会构造和法律安排,和中国传统治道(比如东晋弱势皇权与强势士族结合的“王与马共天下”治理模式,以及清帝国以“夷目”为中介的治澳模式)相比,有什么区别呢?它何以现代呢?
最大的不同在于澳葡殖民当局所宣示的法治模式(法律文明秩序)这一全球文明秩序时代的新事物。在既有的殖民主义与法律文化问题的讨论中,研究者注意到:多元法律竞争是早期殖民统治的常态,这其实和现代民族—国家建制之前的欧洲法律格局(王室法、城市法、习惯法、教会法、海商法等法律文化的多元格局)也是一致的。这种方式是殖民主义初期的海外贸易及其“间接统治”的策略行为。到了19世纪,以垄断暴力为后盾的国家法才排斥其他“非正式、落后”的法源,多元法律秩序才转向国家支配的法律秩序。从而殖民地法律文化格局也变成“国家的法律权威是单一的,……多元化的社会群体、文化、宗教以及道德秩序仍可以留存于这个等级之中,但是现在它们却显然要服从这个覆盖一切的国家法律权威”。[37]这一历史展开实际上是资本主义的法治模式(法律文明秩序)建立和它强化内外文化霸权的过程。文化霸权借助一套复杂的话语、权力及制度的构造将统治方式诉诸从属阶级同意(Consent),它把统治阶级的利益转换成为民众的常识。葛兰西认为,资产阶级文化霸权是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上的市民社会实现的,即社团、工会、学校、以及新闻媒介等。据此,法治才能起到既惩戒又教育的效果,[38]它才能使世人相信这套东西不仅是最强的、最好的,而且还是最后的。法治模式的全球文化霸权是通过资本主义生产体制的全球扩张实现的,是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再生产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