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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殖民与文明秩序的转换

  

  (4)建构逐利性商业社会,确立法律文明秩序。朝贡体系下的澳门贸易是纳入传统中华帝国的礼仪、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安排,基于这种义利之辨的伦理观,中国的官员和行商必须对外贸事务负全部责任,官员对地方秩序及华夷交涉事务负全责,行商对外商所有行为负全责,一有过失,即被严厉问责。这是一种政治、社会效果导向的,而不是明晰的利益关系调整导向的制度安排,它在明清时期形成了一种商人通过与权势官员建立依附关系来保护财产的非正式产权制度。这样一套制度在伦理本位(财富被贬低)、强权政府体制(中央集权官僚制)和科举制度(商人的子弟也能出仕)的社会结构中是稳定的[30。]比如,之前驻澳门的户部关口官吏们的显赫权力及其包庇的特定商人令澳门葡人惊羡,而另一方面明清以来中央政府因腐败撤换的广东官吏也不胜枚举。因此,这一构造下的澳门是贸易云集之地,却不是一个以逐利为向导的社会。在澳门的华人社区,科举之路依然是最好的出路;而在澳葡社区,那时人们的逐利贸易和天主教传统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张力。


  

  因此,建构逐利性商业社会的前提是驱除伦理意识、道德禁忌。几个因素的交织促成了这一转变:第一,鸦片战争后的香港开埠及五口通商导致澳门贸易的没落,许多华商和土生葡人家族也纷纷迁往香港或者广州,澳门陷入严重的经济危机之中。求生存的逻辑使得澳门开始转向发展特种行业:苦力贸易(1850年以后的25年,澳门共贩运50万华人出洋)、鸦片走私(后正规化为鸦片专营)、赌博专营(1851年)、允许指定区域开设“妓寨”(1851年),[31]从而形成了时任广东巡抚吴大澂概括的“惟藉赌馆娼寮,包私庇匪,收受陋规,为自然之利”[32]的非道德甚至反道德的社会利益格局。这种以邻为壑、追逐利欲的行业也只能在这个地方这个时期形成,在大一统政治区域内是不大可能的。第二,1850年后内地战乱频仍,大量内地官绅商贾携巨资避人澳门,他们改变了澳门的社会结构,并使得华人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主导澳门工商业,形成了一个能与澳葡上层分庭抗礼的阶层。[33]利用结社自由,以澳门上流社会中的华人为核心,形成了以慈善社团为名的华人组织,典型的如澳门镜湖医院慈善会(1871年)和同善堂(1892年)。这促成了一种以上层华人绅商为核心的澳门华人社区结构,部分填补了中国官府撤出后华人社区的权力真空,他们有实力向澳门总督提请修改葡萄牙商事法律(1880年),并组织基于各种诉求的罢市行动。这些为澳门提供新一轮发展资本的内地精英基于一种生于乱世的挫折感,也陷入了求生存、图安定的“自我保全”的逻辑(这正是现代自然权利论的起点)。这两个主要因素提供了新秩序类型在澳门运作起来的前提。


  

  在此基础上,作为现代文明理想之宣示的法治才好部分地展开。澳葡必须提供一个法治框架满足工商业精英的需求,因为中国固有的非正式产权体制业已崩溃,有产者正寻求一种新的产权保护体制。为了建立稳固的殖民管治的上层架构,澳葡当局既鼓励这些华人精英加入葡萄牙国籍,又为之提供一个大致的现代法治框架(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这是一种最有利于有产者的制度安排)、一套正式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以及权利、契约、法典、法院、律师等新事物,比如商业预审法院(1863年)、澳门立契官公署(1869年)以及发布《律师从业暂行规章》(1869年)。这样,澳门的葡人和精英华人之间就可以进人上文提及的“追逐利欲→利欲转化为权利→权利(力)之间由法律来调整”这一法律文明秩序的核心逻辑。


  

  (5)维系华人认同,在婚姻家庭法领域遵从华人风俗。传统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遵循礼法模式(道德文明秩序),它的基础是家族伦理。葡萄牙民法之婚姻家庭法部分不适用于澳门华人实际上是对华人社会的核心领域让步。澳葡当局没有必要也没有动力不这样做,相反,在殖民管治结构下,它有必要有动力去这样做。一种不稳固的殖民管治权威最好的出路就是尽量少和尽量巧地使用这种权威,以避免自身尴尬。这样做大量减少了最广大华人的抵抗,使得大多数澳门华人终其一生,官方司法于他们都是陌生的。因此,第一,中国人的遗产在划归葡萄牙籍人所有时,依照中国的风俗习惯办理(1862年)。第二,民法典之婚姻家庭法不适用于澳门华人,应依据中国的法律、风俗与习惯,并将这些习惯编成法典(1869年)。第三,西洋籍华人继承也可依中国风俗(18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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