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秩序转换下的法律文化变迁
19世纪中期,资本主义条约体系终于冲破了清帝国主导的东亚朝贡体系。相应地,传统礼法模式的那一套义理、礼仪和法律渐渐失去合法性,新的知识类型、权力策略、法律形式、规训方式逐步占据霸权地位。这也就是礼法模式(道德文明秩序)的衰落及法治模式(法律文明秩序)的兴起。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对于澳门来说,它首先是一次已经发生了的历史大事件。这一时期,借助于英国取代中国在东亚地区的主导地位,葡萄牙有计划、分步骤地终结了澳葡自治性的议事会体制,建立了殖民管治的总督体制。这一根本转换改变了澳门的法律理念、法律渊源、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称得上是澳门法律文化的一次大断裂、大转型。无论落实的程度如何,民主、宪政、法治、权利、义务、法典、法院等构成的新的法律文化至少已经成为具意识形态合法性地位的话语和体制。而且,这次断裂和转向使得澳门在复杂的历史脉络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殖民地法律构造。
本文的论述遵循一种以文明秩序为核心的法律文化研究视野,结合共时性的法律史考察,深究19世纪中期澳门法律文化变迁的历史脉络与理论意涵,力图把握葡萄牙殖民管治的法律策略及其冲击下的澳门法律文化变迁,进而把握这一个案所揭示的文明秩序转换的逻辑,管窥法治模式(法律文明秩序)全球霸权的建立及其在非西方区域的历史性兴起。最后,笔者将对这一法律文化变迁和文明秩序转换的典型事件作一适当的评价。
二、帝国建设、殖民主义与法律文化
欲深究19世纪中期澳门法断裂的历史脉络,首先必须把握葡萄牙殖民管治所针对的对象—清帝国在18世纪中期确立的澳门法律体制。有必要指出的是,今人大多忽略了明清政府一系列治澳法律措施的智慧和用心,尤其是18世纪的清帝国统治者在清醒的国际视野下对西方资本主义全球殖民扩张的防范和抵抗。其次,我们对同时展开的全球文明秩序转换与殖民地法律文化的关系也要有一个总体把握。再次,我们将深入分析殖民管治对澳门政治法律地位的重大影响。
(一)清帝国建设下的澳门法
总体来看,18世纪清政府的治澳措施是及时有力的,这一时期的澳门法律文化也是良性而有成效的。首先,在明政府的基础上,清政府进一步加强了澳门的军事防卫和贸易税收管理。其次,清雍正九年(1731年),鉴于“澳内汉番杂处,并无文员驻扎,弹压稽查”,在前山寨设立县丞衙门。乾隆八年(1743年),县丞衙门移至关闸以南的望厦村,“专司稽查民番,一切词讼”,直至1849年才被迫迁回前山寨。这初步实现了对澳门华洋社区行政、司法事务的日常化管理。第三,乾隆九年(1744年),为统一治澳事务,清政府设立澳门同知一职。至此,治澳机构趋于完备,“100多年间,澳门同知做了大量工作,措施得力,管治卓有成效”。[5]第四,法律体系日益完善,通过一系列专门性的法律规范不断解决澳门华人和葡人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专门规范,如乾隆九年(1744年)的《乾隆九年定例》和《管理澳夷章程》、乾隆十四年(1749年)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等,都产生了很好的效果。[6]
纵观清代历史,澳门事务向来在全局层面受到清政府重视,现存历史档案载有几代帝王就澳门问题的多次批示,中央和地方高级官吏也是公函往来不断。澳门这个弹丸之地始终受到高度重视。中国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始终清楚自己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他们对澳门局势的了解及掌控程度都是很深的,他们也很少在原则问题上让步。这不仅是出于对朝贡体系及其规范秩序的维护,新近的学术研究还表明,清帝国的统治者对于西方资本主义的全球扩张及清帝国面临的严峻形势有着清醒的认识。早在康熙五十年(1711年),康熙皇帝即说出了这样一番话:“海外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此朕逆料之言。”因此,我们后人应该明白:“许多时候,满清王朝和中国政府在当时临时拼凑和运用的种种存活策略,其目的本在于遏制西方列强的侵略,……实际上,清王朝对帝国主义的全球扩张和侵略进行如此面对面的、日复一日的斗争,这在当时完全是一件新鲜事。”[7]事实上,清政府成功地将这种侵略拖延了一百多年。清帝国的治澳法律体制体现了高度的防范性:防范人侵;防范海盗;防范异质文明;礼仪之争后防范天主教等等。这一视野有助于我们将近代以来的中西冲突拉人共时性框架,而不是什么传统与现代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