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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与完善

  

  根据分工,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4]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5]证监会负责对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服务等机构进行监管;[6]银监会接管了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负责对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监管。[7]


  

  2.我国金融监管的特征


  

  (1)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


  

  如前所述,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一行三会分工负责的模式,既有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稳定的统一监管,也有三会对各相关金融领域实行专业化监管,既有利于中央银行制定与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奠定金融稳定的基础,也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我国金融体系在最近两次金融危机中的表现足以证明金融监管的良好效果。


  

  (2)典型的机构监管


  

  机构监管,是与功能监管相对应的一种监管模式,指对不同的监管对象,由不同的监管主体来实施监管,例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投资机构等,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对保险公司,由保监会负责监督等。简单说就是“金融监督机构——被监督金融机构”的关系模式。[8]在我国“1+3”的金融监管模式下,尤其是履行具体监管职责的三会,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相应的金融机构实行全面的监管,属于机构监管模式,适合典型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分业监管需要。


  

  (3)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


  

  所谓合规性监管,[9]是指侧重考察金融机构是否依法经营,特别是对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于金融风险、金融安全则稍欠考虑。在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一直非常注重依法监管,监督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合法与否,对于违法者,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风险监管[10]则侧重通过过程监管,关注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是否控制在合理的风险范围内,如确实存在金融风险,督促并指导金融机构加以整改,从而避免该金融机构因承担过大风险而致经营失败。在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中,不同的监管机构在风险监管方面的目标和措施均有所区别。对证券业的风险监管,侧重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公平和稳定,保护投资者(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投资者承担过大的投资风险,其措施主要是颁布一般交易规则、进行风险教育和公布风险提示;对保险业的风险监管,侧重于从保险公司财务方面进行控制,以保障保险公司足够的支付能力,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对银行业的风险监管,是整个金融业风险监管的核心所在,侧重于资本重组、资产质量、流动性等方面,目的在于保障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避免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系统的风险监管水平较高、措施全面,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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