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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物权的宪法保障

  

  虽然当前中国宪法的食物权推定式模式也可以达到宪法权利保障的功效,但是比起宪法直接宣示食物权来说仍然存在一定不足。对于不熟谙权利推定的普通老百姓来说,宪法权利只是直接宣示的权利而已。并且,宪法权利的推定与违宪审查机制以及能动的司法机关紧密相关,但是在当前中国,宪法能否进入诉讼领域在理论上还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4],实践当中法院做法也不尽一致[5]。


  

  正是由于食物权的权利推定模式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中国应该完善宪法中关于食物权的规定,将食物权确立为一项宪法权利。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可以考虑将宪法45条第1款的内容修改为适当生活水准权,规定人人有权维持适当生活水准,有权获得适足的食物、衣服和住房等。这样的做法不仅可以将原有的物质帮助权涵盖在内,又可以将党和政府再三强调的、并且一直被全人类所推崇的“有尊严的生活”的理念运送到宪法条文中。当然,对于宪法权利来说,仅仅有宪法权利的宣示还远远不够,更加重要的是要建立起一个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由某一权威机构对立法与行政机关侵犯宪法权利的行为进行审查,否则宪法权利乃至宪法本身只能被放逐在神坛上,也不能切切实实地走进人们生活。


【作者简介】

宁立标,法学博士,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贵州大学人口社会法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法理学和宪法学。


【注释】2010年3月16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其向联大提交的报告中指出,过去15年来全球饥饿人数一直在增加,全世界饥饿人口从1990年至1992年的8.42亿人增加到2009年的10.2亿人,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此外,还有129万名儿童体重不足,近200万名5岁以下儿童发育不良。参见潘基文:《履行诺言:促进到2015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商定行动议程的前瞻性审查》,A/64/665,para.12.
比如,1989年印度最高法院就在其处理的KishenPattnayak&Anotherv.StateofOrissa案中首次承认了食物权。在1990年的作出的Shantistar建筑工人诉NarayanKhimalalTotame案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又指出,“人的基本需求传统上被认为包括三个:食物、衣服和住房。生命权在任何文明社会都受保障,这就包括食物权,穿衣权以及体面的环境和合理的住所的权利”。见ShantistarBuildersvsNarayanKhimalalTotame,AppealNo.2598/1989(1990.01.31),para.9.;PaschimBangalKhetMazdoorSamityv.StateofW.Bengal(1996)4SCC37.
比如,刑法143条和第144条原来设立的罚金的限度为50%到2倍,刑法修正案只规定了罚金刑,没有规定幅度,这意味着罚金可以超过2倍。至于入罪条件,修正案将第143条和第144条原来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将“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显然修正案(八)对情节的强调,比单纯强调身体危害这一结果更有利于防止脱罪。
关于中国宪法能否进入司法程序的问题,学界一直众说纷纭,争议不断。王磊等学者在齐玉苓案后提出了宪法司法化的观点,童志伟教授认为宪法126条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审判”中的法律一词不包括宪法在内。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析可参考童之伟:《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释论———以我国法院与宪法之关系为重点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陈弘毅:《齐案“批复”的废止与“宪法司法化”和法院援引宪法问题》,载《法学》,2009年第3期第11-14页。
司法实践中既有在判决中引用宪法的案例,典型案件如齐玉苓案;也有坚持宪法不能成为判案依据的案例,比如发生在北京的王春立选举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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