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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物权的宪法保障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唐纳利和亨利·舒的理论并不能完全从社会经济层面解释上述现象。因为,根据世界饥饿地图来看,尚有许多面临严重饥饿的国家没有在宪法中直接提及食物权,比如,印度这一世界上饥饿人口最多的国家就没有在宪法中直接规定食物权。那些面临严重饥饿问题的国家之所以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食物权,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人权实现的另一个悖论。任何权利是有成本的,对于广大社会权利来说,通常越是社会权面临威胁的国家,越是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这一成本。正因如此,一些国家制宪者们尽管知道本国存在严重的饥饿现象,但是考虑到资源所限而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食物权。


  

  (二)食物权宪法保障的模式


  

  综合世界上不同国家宪法的食物权保障条文,我们发现食物权宪法保障的模式具有多样性。总体上来看,有以下三种模式:


  

  1.作为政策目标或者政策原则的食物权


  

  采取这一形式保障食物权的宪法比较多,比如印度宪法47条规定:“国家有责任提高营养水平、生活水平、改善公共卫生……国家应将人民营养水平与生活水平之提高,以及公共卫生之改进,视为首要职责。”巴基斯坦宪法38条第4款规定,国家应该“不分性别、种族、信仰、种姓,对因体弱、疾病或失业而长期或临时无法谋生的公民提供食品、衣服、住宅、教育和医疗救济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埃塞俄比亚宪法90条第1款规定,“每个埃塞俄比亚公民有权在国家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得到食物和住房和清洁的饮水。”


  

  这一类型的食物权宪法保障总体上有三个特点:首先,它们通常不是出现在专门的宪法权利章节中,而是出现在“国家政策目标”或者“国家政策原则”之类的章节中。比如,印度宪法关于食物权的规定在第四篇———“国家政策之指导原则”当中;巴基斯坦宪法关于食物权的规定在“政策原则”一章中;埃塞俄比亚宪法关于食物权的规定在第十章“国家政策目标”中。当前来看,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区别对待,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规定为政策目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才被当作需要立即实现的权利,但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为政策目标只是政府应该努力实现的理想,其能否实现取决于国家可提供的资源。因此,印度等国宪法采取政策目标的方式保障食物权,不仅否决了食物权的宪法基本权地位,而且为国家不能有效保障食物权提供了宪法上的托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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