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食物权有利于民主。民主是宪政的逻辑起点,民主的真谛在于公众的政治参与,没有公众的政治参与,民主只是徒有其表,其实质将是专制。当然,民主本身是有条件的,政治参与往往维持在正常生活的基础上。对于饥饿的选民而言,获取维持本人和家人生存的基本食物才是其第一要务,政治参与总是基本需要满足以后的事。对于那些长期食物匮乏的选民来说,民主只是一种昂贵的奢侈品,只是一种社会上层阶级维持自己优越地位的合法化工具。正因如此,保障人民的食物权,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有利于提高人们政治参与的热情,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民主。
二、食物权宪法保障的现状与模式
(一)食物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及原因
正是看到食物权宪法保障的必要性,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包含了保障食物权的规定。世界粮农组织办公室曾经以全世界203部宪法为研究对象,将关于食物权的宪法规定进行了归类,并且统计了包含各类食物权规定的宪法数量。统计结果见下表{6}:
根据上表列举的每类规定的宪法总数和具体国家情况,我们发现全世界明确提及食物权的宪法并不多,并且这些国家基本上是发展中国家。相比而言,大多数国家宪法是通过适当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有尊严生活的权利以及儿童权利等方式保障食物权,这些国家中既包含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也有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发达的欧美国家。
上述现象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一个文化上的解释是有尊严的生活以及适当生活水准权,尤其是社会保障权比起食物权而言可能更容易被不同文化和政治意识形态的国家所接受,并且适当生活水准权与食物权的包容关系和社会保障权的交叉关系,使一些国家认为保障这些权利便足以保障食物权。
除了上述文化上的解释以外,美国哲学家唐纳利的“权利拥有悖论”以及亨利·舒的“威胁论”也可以从社会经济层面为上述规律提供部分解释。唐纳利认为,权利存在一个“拥有悖论”,只有当一个人不“拥有”某项权利的对象时,“拥有”该项权利最有价值。因此,只有当人权的实现遇到困难,人权才会引起人民的重视{7}。亨利·舒的“威胁论”认为,人权的确认往往是对一个时代面临的标准威胁的反应{8}。根据“权利拥有悖论”和“威胁论”,我们发现食物权之所以被广大发展中国家宣示为宪法权利或者国家政策目标,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食物权实现存在严重的障碍问题。越是发展中国家,贫困和饥饿的现象越加严重,其保护食物权的紧迫性越加明显。发达国家因为国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相对较高,饥饿问题不甚严重,因而很少直接在宪法中提及食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