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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物权的宪法保障

  

  作为人人享有的获得充分食物的权利,食物权不仅应该受到国际人权公约的保障,作为国际人权宪章中规定的一项人权,也理应受到宪法的保障,这是食物权所具有的价值以及宪法的人权保障使命决定的,具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宪法的地位以及人权保障使命要求食物权应该获得宪法保护。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无疑具有最高地位,因此对国家而言,大凡极端重要之事常常成为宪法规定的内容。尽管学者们的看法有一定差异,但是有一点几乎是不争之事实,即人民的权利常常被当做宪法的根本。“权利”是一种资源的制度化分配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利益调整机制{3}。从社会契约论的视角来看,国家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国家的目的以及正当性都在于权利的保障。因此,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作为人民与国家的总契约本身必须以权利保障作为自己的最高使命。正因如此,无产阶级革命家列宁也认为,“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1789年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该宣言明确指出,“凡是权利没有保障、权力没有制约的国家便没有宪法。”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宪法都包含了关于权利的规定。在人权全球化的影响下,国家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以及国家制定保障权利的法律,常常被视为落实权利的意愿指标{4}。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立宪或修宪时都喜欢有意无意地参考和借鉴《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把国际人权宪章中规定的人权纳入宪法权利体系中,使之成为本国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这一做法不仅有利于本国的人权保障,也有助于国家更好地履行国际法上的人权义务,提高国家在国际人权政治论坛上的地位。


  

  第二,食物权是人维持有尊严生活的根基性权利。食物不仅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人们谋求发展的前提。根据科学家们的测算,1位体重65公斤、年龄20到39岁的男子,他的临界能量需要大约是每天1800卡路里;而对于1位体重55公斤的女子,她的临界能量需要每天为1500卡,一个适度活动的人的能量需要则远远高于这个数字———男人每天3000卡,女人为每天2200卡{5}。可见,没有充分的食物,人们不仅无法维持基本的生存。其实,充分的食物不仅是人维持基本生存的需要,也是人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基本需要。亚当·斯密曾经指出,一个不能穿着亚麻衬衫的人出入公众场合时会觉得不自在。同理,一个连自己或家人的食物都没法保障的人,很难会觉得自己过着有尊严的生活。正因如此,食物权是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性权利,它在人权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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