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出生胎儿是否为尊严享有主体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否定者认为,赋予胎儿以人的尊严可能威胁到母亲的尊严或其他已经出生的人的尊严,因而人的尊严只能以出生作为保障的始点。肯定论者认为,所有反对赋予胎儿以人的尊严的观点几乎都是从现实的功利性目的出发,而不是从胎儿是否是人这一前提来认识。从胎儿已经具有人的生命属性的角度考量,应当赋予胎儿以人的尊严。基于胎儿享有尊严的时间起点上的分歧,肯定论者分为精卵结合说和着床说两种。精卵结合说主张以精卵结合作为未出生胎儿享有人的尊严的始点。其理由是:人类个体在生物学上是以连续的方式发展的,从胚胎到胎儿到婴儿乃至以后的发展,本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出生并不是生命的开始,而是生命状态和生存方式的一次改变而已,故而精卵结合即为尊严享有的开始。{2}(P64)着床说坚持以胚胎着床视为尊严保障的开始,认为胎儿在着床后其神经系统、大脑、知觉、痛觉能力才开始逐渐发展,才具有了人的属性,因而应以此节点作为尊严享有的始点。{2}(P50)笔者赞同着床说,即判断的基准就在于是否为人。从医学上讲,胎儿着床才开始具有了人的生命属性,以此作为胎儿享有尊严的起始点更为合理。同时,鉴于胎儿完全发展成为“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因此,从着床到出生其尊严的保障程度应逐渐递增,这是在衡量胎儿尊严与怀孕母亲利益及社会的整体利益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另外,人的生命虽已结束,但其作为精神的存在物则是永恒的。故而,死者的尊严同样应当保障。
(二)尊严是什么
在学理上,有关人的尊严的概念界定复杂多歧。有学者从正面将其定义为“之所以形成人格者”、“人的固有价值、独立性、本质”或者“人格的核心”等。{3} (P37)也有学者从反面界定尊严,认为“凡是具体的个人被贬为客体、纯粹的手段、或是可任意替代的数值时,便是人性尊严受到侵犯”。{4} (P13)还有学者同时从正反不同层面界定尊严,认为从“人本身即是目的”这一道德律令出发,人的尊严即是指人的自主、自治;当一个人被矮化为客体、物体或数值时,便落入了他治、他决的框架之下,从而丧失了尊严。{4} (P14)
以上学说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尊严的本质内涵。概括而言,人的尊严具有如下三层内涵:
首先,尊严是人所固有的。第一,尊严专属于人,非人的存在物,不具有尊严。因此,可以说,享有尊严是人作为人的基本规定性。换句话说,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是“把人当人看”的基本判断标准。第二,人的尊严是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而存在。从这一点上讲,人享有尊严是不证自明的。人的尊严是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而不是相反。
其次,自由、自主、平等是尊严的基本内涵。尊严专属于人,对尊严内涵必须从人性本身来解读。人首先是个体的存在,作为个体的人,自由是人的基本规定性,没有自由就不能称其为人。所谓“不自由毋宁死”即为此义。所以,尊严的首要内涵即为自由。人的尊严要求人能够自由地思想、在无害于他人的限度内自由地表达、自由地行动。人除了是个体的存在外,“人还是天生的政治动物”。{5} (P7)在共同体的政治生活中,个体的人只有获得了自我决定的资格和能力才能成为人,相反,人如果处于被支配、被决定的地位和境地,人则空有其表,实质上已经被沦为了物。康德说:“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6} (P87)从人的不可替代性出发,自主是人在政治生活中作为人的基本规定性。可见,自主是尊严的另一基本内涵。此外,人的尊严是人基于人的普遍人性而具有的,它剥离了人的出身、财产、地位、权势等社会因素以及人的自然个体差异,所以,尊严还具有平等的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