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本条文明确规定了公共财产在刑法上的定义和范围,包括国有、集体、一些特殊性质的财产以及某种特定状态下的私人财产。
3、小结
通过上述(1)(2)(3)(4)的层层分析,刑法上接收委派的非国有单位的理解应当是与“非国有”三个字的通常和可能的含义相吻合的,即“非国有”即“非全国有”,应当包括国有控股、参股以及不含任何国有股三种情形。
因此,闻仁云被松江环保局委派并代表洁源公司(集体企业)到没有任何国有成分但有公共财产成分(集体资产)的非国有单位——宏腾公司担任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有关委派程序认定问题
1、问题
接收委派的非国有公司的董事会选举或决定程序与国有单位的委派程序是何种关系?两种程序重叠时如何认定委派?
2、分析
(1)援引: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有单位委派,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委派”是指受上述国有单位的派遣,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中行驶一定的组织、领导、监督或管理职责。委派的形式是多样的,如任命、指派、推荐、提名等。(2002年4月,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市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
解读:上述两个条文,明确定义了委派的含义和形式,这里我想特别指出对于委派形式的认识,条文明确指出委派的形式很多,并例举了任命、指派、推荐、提名、批准等,正如定义所言,关键是实质上在接收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中行驶一定的组织、领导、监督或管理职责。相反,“委派”绝不仅仅是决定、任命、指派等决定性的派遣,同时条文也未对委派的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要求。
(2)援引:对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九十二条第二款,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但尚未依照规定程序获取该单位职务的人员是否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