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腾公司的资金全部来源于私人或集体,且洁源公司也为集体企业,松江环保局委派闻仁云代表洁源公司到没有任何国有成分但有公共财产成分(如集体资产)的非国有单位——宏腾公司担任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2、分析
(1)援引: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刑法第93条第2款)
解读:很显然,刑法条文仅仅是说“非国有”(应当包含国有控股、参股以及不含任何国有股三种情形),即从未规定过接收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一定要包含一定的国有股权,即控股、参股、无股皆可。
(2)援引: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解读:粗看来,此解释似乎要求接收委派单位为国有控股或参股,然而细细研究方能发现两点不然,一者,此条只限于委派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情况并未说明;二者,此条只是说接收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为国有控股、参股时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并未说不控股、参股时就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3)援引: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非仅限于国有财产)的,是贪污罪。(刑法382条第2款)
解读:显然,按照刑法规定,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产而非仅限于国有财产,即刑法上贪污罪要保护的对象是公共财产而非仅限于国有财产。
(4)援引:本法所称的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刑法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