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中“非国有”与“委派”的思考
胡绍宝
【关键词】受贿罪;非国有;委派
【全文】
一、案件概况
(一)涉案人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涉案人情况
闻仁云,男,1945年12月11日生,汉族,上海金山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上海市松江区环保局副局长,2002年底经松江区委批准享受阳光政策(即离岗休息)后由松江环保局委派代表洁源处理站(松江环保局三产,占宏腾公司52%股份)到上海宏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公司”)任董事,并于2003年1月3日经松江环保局推荐和公司董事会决定担任副董事长,2005年12月正式退休后由董煜接替其担任副董事长,此后担任宏腾公司顾问至案发。
2、相关单位情况
(1)宏腾公司:1999年,松江环保局和伊诺公司(私营公司)成立绿源公司,2000年,在绿源公司的基础上,松江环保局、松江工业区房地产物业公司(私营公司)及伊诺公司共同成立宏源公司(松江环保局为控股股东,占52%股份),2002年底,因为政企分开,松江环保局以洁源公司名义代替行使其在宏源公司的股权并成立宏腾公司,洁源公司替代松江环保局成为最大股东,仍然占52%股权。
(2)洁源公司:1998年9月,松江环保局以退管会名义成立了洁源公司, 2002年10月,因为政企分开改由松江环境科学研究所经营管理,2002年底,宏腾公司筹建时,洁源公司接替松江环保局成为最大股东,出资52%(其中部分来源于退管会出资,部分是以集资名义专门让松江环保系统职工入股的资金)。
(二)主要涉案事实
2003年1月至2005年底,闻仁云在其担任宏腾公司副董事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帮助上海金源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挂靠宏腾公司经营危险废物处理业务,为金源公司办理有关环保经营许可证等提供帮助,先后收受金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斌贿赂的人民币73.8万元和美金1000元。
(三)处理结果
2008年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人民币73.8万元、美金1000元),判处闻仁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本案法律适用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及其分析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1、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