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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不起诉之现状考察及完善思考

  

  (四)酌定不起诉外部监督的引入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酌定不起诉制度对于缓解审判压力、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犯罪人社会复归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但是由于该制度的适用将导致部分未经司法审判的案件终结刑事诉讼程序,将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人放归社会,不仅被害人难以接受,即使对于一般公众的”法感情“也必然有所冲击,甚至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对于酌定不起诉也不能无节制的适用,而是应当审慎行使。


  

  根据2004年7月5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13条、第20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拟不起诉情形实施监督。对于拟不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移送入民监督员办公室,并做好接受监督的准备。这一规定可以说是检察机关对于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接受外部监督的尝试,这有利于减少社会公众对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的诟病,但是当初规定的监督范围仍然稍显有限,可以有条件地予以扩大至对一般不起诉案件的监督,进一步实现酌定不起诉适用的公众认可度和准确度。


【作者简介】
赵鹏,单位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注释】不起诉率=不起诉人数/(不起诉人数+提起公诉人数)x 100%,
相关数据来源于2004年~2011年最高人民检院工作报告。
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法律年鉴》,中国法律年鉴社2003~2010年卷。
参见郭天武:《相对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探析》,《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下册,国家图书馆2003年版,第3页。
参见宋英辉:《国外裁童不起诉制度评介》,《人民检察》2007年第24期。
参见黄超等:《刑事从宽的实证分析—以陕西省宝鸡市检察机关为例》,《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10期。
同前注
参见宋英辉:《酌定不起诉适用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
参见李建玲、杨秀春:《检察机关适用酌定不起诉情况实证研究》,《政法论丛》2009年第4期。
参见郭天武:《相对不起诉制度若干问题探析》,《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
参见刘志华:《浅析刑事相对不起诉的司法适用及其完善》, http: //www. zkxww. com/PAPERS/lunwen/faly/xf/200903/28574.html,2011年6月28日访问。
参见陈光中:《论我国酌定不起诉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
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同前注,宋英辉文。
参见黄昌兴、陈业:《关于公诉“五率”考核不诉率之思考》,《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6期。
同前注,郭天武文。
参见徐益初:《论正确理解和适用不起诉》,《人民检察》1996年第12期。
参见龙宗智、左为民:《法理与操作—刑事起诉制度评述》,《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
参见宋英辉、吴宏耀:《不起诉裁量权研究》,《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参见顾永忠,左宁:《证明标准、起诉与不起诉标准的逻辑解读》,《检察日报》2008年4月16日。
参见黎莎:《我国刑事诉讼中不起诉率问题研究—兼与德国的比较》,《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参见于志刚:《论刑事和解视野中的犯罪客体价值》,《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
参见丁勇、程五浩:《运用相对不起诉权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探索》,http://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10-06/08/content-2165474.htm? node=21022,2011年6月23日访问。
参见佚名:《我国相对不起诉适用对象的理性考察》,http://news.9ask.cn/xzss/xscx/qssl/201104/1149843.shtml,2011年6月29日访问。
转引自樊崇义:《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页。
同前注,陈光中文。
参见马楠:《相对不起诉权的控制与制度延伸》,《中国司法》2009年第11期。
参见毛建平、段明学:《暂缓起诉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04年第6期,
参见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人民检察》2007年第24期;参见莫洪宪、高锋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实践考察》,《人民检察》2007年第4期。
同前注,陈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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