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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研究

  

  三、以合理限制为标准重塑我国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制度


  

  以侦查期间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之界限为参照,客观审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新《律师法》有关侦查期间不受限制的会见权之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侦查期间严格限制会见权的规定均值得检讨,我国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制度亟待重塑。


  

  (一)我国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不受限制的规定亟待修正


  

  针对实践中侦查机关肆意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现状,我国刑事辩护实务界普遍主张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不受限制的会见权,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建议:“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得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任何形式的批准。辩护律师持以下证件和文书向羁押机关提出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机关应当安排律师及时会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和剥夺:(1)律师执业证;(2)委托书;(3)律师事务所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19}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律师法》时吸收了此建议。修正后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据此,无论何种案件,受委托的律师只要“三证”齐全,就可以直奔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新《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的改革,其出发点尽管是好的;但是,新《律师法》关于侦查期间律师会见权不受限制的规定,不仅明显超越了我国刑事侦查比较依赖口供、物证技术含量低的发展水平;而且忽视了法治社会要求合理限制律师会见权的基本规律。


  

  如此激进的改革,不仅无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会见难问题,反而会进一步引发执法机关公然违法,从而对我国法治建设造成更坏的影响。例如,在新《律师法》生效实施的第二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就联合颁布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根据该《规定》第19条至第22条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先与侦查机关律师接待室联系并提交相关手续,然后律师接待室将会见手续转交给办案人员,再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在48小时或者5日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通知书”,最后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会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还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针对此规定,有学者指出,“此规定与律师法所规定的立法意图—凭‘三证’直接会见相去甚远,甚至可以说是对新律师法就此问题规定的直接否定。”{20}因此,在我国侦查机关还处于强势地位,又没有确立完善的程序性违法制裁机制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在立法上确立不受限制的会见权来解决会见难问题,恐怕不太现实。目前,当务之急是尽快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例外的方式对新《律师法》第33条作出修正。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严格限制会见权的规定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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