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环境公益诉讼适用的限制
一个法治国家,任何权利和利益的实现与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是司法救济,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实体权利[10]。我国环境恶化的趋势不容乐观,环境公益诉讼着眼于环境公共利益维护和保全的目的,实现抑制和预防损害环境公益行为、增进鼓励环境公益行为的功能,对保护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环境公益问题本身是复杂的,涉及到专业知识和具体的管理机关,一方面宽泛的原告诉讼主体在行使诉权时,可能出于局部的利益而滥用诉权,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在诉讼中的处分权、和解权都直接关系到环境公共利益的实现。因此,对原告的诉权必须加以必要的限制,可以通过强制行政主管机关作为原告参加共同必要诉讼的方式来对原告的诉讼权利加以规制,以真正实现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立法目的。
作为一种理想的民主法治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对现有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它以其独具的开放性和民主性为公民充分参与国家环境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新的途径,并且是预防环境侵害发生、防止环境损害扩大的有效手段。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源自我国环境救济的客观需要,是时代的要求,同时,我国现有的民主法制建设成果为这一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的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构建这一制度中,还有许多的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的探讨,而且诉讼仅是诸多救济制度中的一种,要建设和维护我们的美好家园,单凭诉讼机制是远远不够的。为从根本上控制污染源头,尚需长期不懈的努力。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稳步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目标必将实现,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必将得以建立和完善。
结语
环境危机促使人们思考,法制的发展引导人们从根本上扭转了对环境权的消极观念,让这一新的权利类型在现实中得以有利的实施,可是,如果要将公民环境诉权进一步的完善起来,还必须注意把环境诉权的理论框架更好地与现实社会衔接起来。现实中,我们都清楚的知道,环境污染损害的是不特定大多数人的利益,众多的承受主体使得不利后果被稀释,单个公民不太愿意费力又费神的去对抗这一公共危害行为,大家都希望有人能够站出来勇敢地拼杀。因此,构建合理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变得尤为重要了。
总之,在这个构建进程中我们要让公民环境诉权在现实中得以确实体现并以法律加以维护,还必须在加强公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细化法律制度规则,实现环境法律文化的传播和对法律制度的确实监督等各方面作出长期坚实的努力。毋庸质疑的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从实践操作上具体解决环境公益损害纠纷,更能体现和确认环境公益的社会价值。从尊重和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审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更多的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才能真正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李文曾,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
【注释】邓一峰,《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构建》,载于《法学》,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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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齐树洁、郑贤宇:《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19}潘志伟:《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关问题探讨》,《社会纵横》2006年第9期
{20}邓一峰:《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构建》,《法学》2007年第3期。
{21}黄学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探讨》,《法学》2006年第8期。
{22}Capulet, Vindicating the Public Interest, supra note 1, at 519.
{23}Joseph Sax The“Public trust Doctrine”in Natural Resource Law:Effective Judicial Intervention,68Michigan Law Review,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