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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4、在环境单性法的立法层面上


  

  修订专门的环境法律法规,建立与《宪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一致的具体的公民诉讼内容。


  

  (二)拓宽诉讼主体资格


  

  由于环境侵权具有社会性、广泛性、潜在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其侵害往往是间接的、难确定的,受害主体间也是不相联系的、无组织的。若按传统的侵权理论,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的话,环境公益的保护必将极大受限。因此,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拓宽诉讼主体的资格。正如国家环保总局的副局长潘岳在“世界环境名人聚会北京探讨科学发展观”大会上说的:环境权益并不仅仅属于私人,它更多的属于社会公益,而要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环境诉讼的主体就应从直接的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环保组织、公众。[4]


  

  1、公民


  

  环境权是宪法赋予每位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环境保护法也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和对污染环境的检举控告权。但我国民诉法中有关起诉资格的限制使很多公民享有的环境权“有名无实”。环境侵害的特殊性使其并不必然表现为与受害者有直接利害关系,致使现实生活中出现不断升级的环境危害即使已经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但限于未对其造成直接损害,公民就无法行使诉权,寻求司法救济。对于环境公益损害,公民有自觉维权意识,也有保护公益的司法诉求,制度的不相称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环保事业的积极性、自觉性。因此,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我们应该突破传统规定,让每位公民无论是否与环境损害具有直接利害关系,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当相关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对某些损害公益行为会考虑方方面面的关系、面临重重压力而懈怠起诉时,民众的诉讼意识却很少会受到干扰,更敢于举起公益诉讼的大旗,弥补了不足之处,便于形成强大的诉讼合力,充分保障违反环境公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国家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形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人人喊打的局面,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民间环保组织


  

  随着环保运动的兴起,社会中逐渐出现的环保民间团体对保护生态资源事业的促进作用愈来愈大。与个人相比,环保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更加适合。因为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普通公民个人难以掌握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之金钱、时间、精力等因素的限制,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与被告方的地位严重不对等,这就使得公民个人在环境公诉中经常处于劣势地位,很难扞卫自己的权利。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个体面对造成污染的公司法人或者组织,常常不知、不能、不敢提起诉讼。淮河干流多次重大污染事件、2004年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都存在受害人众多但难以确定原告的情形。而依法成立的以环保为宗旨的环保组织力量雄厚,它拥有专业的人才、较强的技术基础、雄厚的资金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这使它特别适合受害人数众多而又难以确定代表人或者受害人众多但缺乏应有的诉讼能力,环境权属关系不明确的环境侵权案件。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建立之初并未收到理想的效果,但在20世纪80年代后环保团体力量的壮大和介入,极大地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这就是极好的证明。结合我国的国情,支持和鼓励环境保护组织的建立和有序运作,既可以监督制约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行为,又可以支持配合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还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环境公益诉讼中加害方和受害方势力失衡的状态。对此,我国的环境法专家别涛博士就曾明确指出“依法成立的以环保为宗旨的民间组织,不仅有兴趣(环保宗旨),也有一定能力,适宜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此,国家应当予以鼓励、引导和规范。”[5]


  

  3、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被很多学者认为是最恰当的诉讼主体。他们认为,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义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为职责,提起诉讼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最突出、最主要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公众把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提供给法院,要求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并对审理的过程以及裁判的结果进行监督。因而检察院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和制止不法行为的目的出发,可以运用公力救济的司法手段,代表国家为公共环境利益提起环境公诉,代表国家维护当前我国社会公共环境利益,保护受不法侵害时而无人过问、无法过问、无受害人提起诉讼的环境公益仍能获得积极、及时的司法救济。而检察机关近年来通过多种形式成功地提起、介入,有效维护了国家、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实例又充分证明检察机关进行环境公益诉讼之可行、必要。如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检察机关就对范某非法炼油污染环境提起了民事诉讼;同年,四川省阆中市检察机关就群发骨粉厂侵害环境一案提起了民事诉讼。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权可分为两种:一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由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诉讼;二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权,由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部门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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