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保护环境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参与环境保护的人和民间环保组织也越来越多。期间出现了不少典型代表人物和环保团体。如环境维权的民间第一人——王灿发.王灿发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1998年他率领一批志愿者率先在全国发起并成立了“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并开通了全国第一个向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热线电话。还有仗义执言的女明星——柯蓝。女明星柯蓝是《惊情神农架》的女主角,她毫不留情地对该片在拍摄过程中破坏原始生态环境的做法进行了揭发和抨击。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准备了坚实的群众基础。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众多的环保团体也建立起来,是我国环境公益保护的又一支重要力量。比较着名的有中国环境科学协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中华环保基金会、自然之友等。随着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环境公共利益将会得到社会各界更多的关注,也将有更多的人参与到环境公益的保护中来。
(四)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积累了宝贵经验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基于我国环境日益恶化的现实,单轨制保护下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不力以及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下公民参与诉讼进而实现环境管理的困难,我国有必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畅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渠道,从而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环境。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阆中市检察院诉群发骨粉厂一案在阆中法院“尘埃落定”。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2005年6月17日,陈岳琴律师与北京市园林局就华清嘉园小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行政诉讼一案,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也终于以和解的方式成功结案[3]。该案被誉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成功第一案。这是在我国影响比较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着对法的精神的理解使案件得到了很好的处理。这些案件的审理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开了一个很好的先例,也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五)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运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有益借鉴
从世界各国运行良好的相关制度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是建立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大优势。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公益诉讼制度最完备的国家,其环境公益诉讼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方面均有很大影响力。例如,为了便宜原告提起诉讼,原告无需确定健康或者经济方面遭受的损害,只需证明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诉讼救济最终可以减轻原告的事实损害即可。另外,美国的“公民诉讼”在调查权、律师费用承担和管辖法院等多方面都给予受害方一定的照顾、优惠或便利。日本的团体诉讼针对公害损害的继续性可能引发受害人反复诉讼从而导致受害人和国家审判资源的压力采取了一种有效的“将来损害赔偿制度”。通过这一制度,将还未发生但由于公害的特殊性必然会发生的损害提前计入损害赔偿额中,不仅有利于对受害方的全面补偿,还避免了就同一损害所进行的无休止的诉讼。这无论对于受害方还是加害方以及居中裁判的国家司法机关都是一种解脱。上述这些制度上的精心设计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很好的借鉴。
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一)通过立法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在宪法层面上
应肯定公民的环境权,肯定社会的环境权益,并确认司法救济对于保护公民和社会权益的作用。
2、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层面上
要立足于司法审查来对抗行政权的滥用,使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实现预防环境问题的目的。具体来说,一是要承认公民和社会的环境权,建立良性的公众监督法律机制。二是拓展环境行政损害的范围,把损害从目前单纯的环境损害、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扩展到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损害。三是扩大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环境行政起诉权的案件范围,以弥补直接受害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不足。
3、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层面上
要立足于用社会公共利益限制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断膨胀的环境民事权利,以预防和治理环境问题为目的。一是拓展环境民事损害的范围,其内容应从目前单纯的环境损害、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扩展到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损害。二是扩大环境和其它社会团体形式环境民事起诉权的案件范围。三是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制度,对于某些环境利益受损害的公民和社会团体,授予其第三人的诉讼身份,允许其参加或介入那些以国家机关为原告、企业或私人为被告的诉讼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