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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合法性与非法性问题分析

  

  四、解决群体性事件的一些建议


  

  合法性与非法性既可以当做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来对待,也可以当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推动因子来看待。而由于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诸多因素都是相互制约和引导的,故在解决群体性事件合法性与非法性问题的过程中,应该从整体的方面来考虑。


  

  1.请愿权应当被允许。请愿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被宪法所认可和保护的权利,不能因为某种政治或者稳定的原因而禁止人们行使。即使被禁止也应该说明理由,且理由应当是能够被人接受的。请愿权是公民权利意识体系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基本要素,而且让公民通过适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主张、发泄对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不满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促使政府有效地解决问题,故不应当禁止。当然,出于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的考虑,可以适当的限制规模、人数及路程,同时对那些煽动并实施打砸抢的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及刑事处罚。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改革。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也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主要途径。宪法在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及监督权的同时,也应该设置相应的执行机关,或者相互衔接的机制,不能使人大代表的权力没有用武之地。同时应该树立人大应有的权威,促使人民代表更加积极的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引导缓和、乃至促进社会矛盾的解决。


  

  3.行政机关必须坚持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并重。尽管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理念早已为行政法学界所接受并深化,但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受到"官本位"思想的抵制和反对。多数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攫取个人私益、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时有发生。在当代,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与我国建设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依法行政保证了行为的不偏差,保证了在法律范围内执法,合理行政使得执法活动更容易被接受和得到支持,二者不能只重其一,而忽略其他。


  

  4.提升政府形象和信任度。信任是相处乃至共赢的基石,只有相互信任,才能相互谅解,相互宽容,达成协议,共同发展。目前由于社会种种矛盾的凸显,政府的执政能力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只有提升政府的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增加政府决策透明度,积极维护公民权益;在面对社会问题时,积极与公民进行沟通,了解公民的利益需求,鼓励公民参政议政,发挥其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愿望,让公民能够充分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才能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及为人民服务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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