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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合法性与非法性问题分析

  

  (二)群体性事件中合法性与非法性行为的类型划分


  

  合法性行为的类型:(1)公民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合法性行为;(2)行政机关行使正当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非法性行为的类型:(1)群体性事件中的打砸抢行为的违法行为;(2)行政机关的违法性行为。


  

  合法性行为与非法行为中公众认知模糊的几种情形:(1)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不允许公民合法的行使诉愿权的行为;(2)如何的认定公民进行群体行为表达诉求的行为;(3)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三)合法性行为与非法性行为认知模糊的几种情形的逻辑联系


  

  合法性行为与非法性行为的界定原本是依照法律规定即可,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法律并不能规定所有的行为,也不可能对所有行为进行调控,故产生了群体性行为中公众对合法性与非法性认知模糊的几种情形,也即产生合法性行为与非法性行为认识上的困惑。


  

  其实造成公众认知困惑的几种情形是有着密切的逻辑联系的。按照社会契约论及民主法治国家的建构逻辑,为保护安定有序的生活生产状态,人民让渡权利,组建政府,并订立契约(宪法)来约束政府的权力。故宪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所赋予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诉愿权作为我国公民重要的政治宪法权利,是其表达自身诉求的正当权利,但在现实中却被行政机关以"理由不充分""危及社会稳定"为由而不能实施。而司法和人大代表制度又不能提供有效地保护,进而使民众不愿意相信法律,在采取解决问题的方式上多依靠上访、围堵等方式,也即形成了群体事件的雏形。加之少部分人的煽动并制造打砸抢的非法行为,群体性事件的合法性与非法性才变得扑朔迷离。


  

  综合来看,群体性事件中合法性行为与非法性行为认知上的困惑是人为破坏了法律规范的结果,是法律规定与法律实效之间矛盾的表现。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所预期达到的目标,而法律实效则是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实际产生的效果。当然,法律预期不等于法律实效,但法律实效应当是尽可能的满足法律预期的,否则法律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没有丝毫的信任可言。法律不应当是"你用或不用,它都在哪里",而应该是公民表达利益诉求和谋取正当权益的最常用的武器。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不仅来源于法律切实表达了对公民私权和对社会公权的保护,还来源于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得到贯彻的状态。如果法律并没有反映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并不能行使,也或者法律规定的程序总是被人为地破坏,公民就不会树立起对法律的尊重,也不会确立对法律的信任,更不会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历史已经告诉我们,任何人治的社会都不会长久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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