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行使,而且通过其他的救济途径仍然得不到有效解决,只有通过群体性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引起政府重视。这里的其他救济途径应当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人大代表的监督。根据我国目前的救济机制,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进行权利救济,也可以通过人大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但由于司法途径的对审查对象(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及人大权力的不能及时有效的行使,公民只能通过聚集联合的方式吸引大众眼球,引起高层重视,进而解决问题。
3.潜在矛盾的积累和行政机关的傲慢。行政机关由于传统"官本位"角色未能实现有效的转化致使矛盾大量的累积,再加上近来大量拆迁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上访事件所造成的恐惧,及受到大量的官商勾结、政府腐败和滥用职权等负面的影响,政府的公信力遭到了严重破坏。社科院在发布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中指出地方政府在处置群体事件方面存在有"片面维稳而''''捂盖子''''、态度不严肃、行为不积极而引发社会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严重质疑"等问题。13 为消除自身的恐惧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希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由于上述因素,法律途径得不到合理解决,公民只能通过最原始的方式"围堵""闹事"等行为表达自己对政府的不满。行政机关的不合理的行为很容易激化大众的矛盾,从而促成群体事件的发生。
4.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定法律的程序、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受到立法水平及法律素养的限制,地方政府所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与合理性得不到确认和及时的修正,只能将错就错。"国务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此尽管有57条规定,但其内容基本上限于公文处理方面的技术规范。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总体质量堪忧,其合法性、公正性往往存在不少问题。"14
5.媒体及公民法制意识不强。由于目前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公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已经形成了一种思想倾向,加之媒体的大肆宣传,使得民众对政府产生误解,进而在出现公众与政府的争议的时候,多数公民对政府的做法持怀疑态度,而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及无视公民诉求的行为总是容易激起群众的反抗情绪。出于对政府行为怨恨的不满和"法不责众"的心理,再加上少数人法制意识的淡薄及煽动,致使在群体性事件中发生了打砸抢的违法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