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地政府眼中,织里事件就是一起群众打砸抢的闹事案件,其安抚群众不过是出于恢复社会秩序的考虑,并没有看到群体性事件出现的背后的原因。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潜在的矛盾不断积累深化的结果。表面上看,织里事件的群众是临时聚集起来的,但背后却是对法律和当地政府部门的不信任。这些人群认为当地政府部门并不能给一个完美的答复,所以他们没有想过通过司法机关和行政复议来解决这样的争端。他们认为通过他们这样一种方式和媒体的报道,就能引起省部级乃至中央部门的关注和全国民众的声援,当地政府部门就会改变原来的政策。尽管有传统心理作怪和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的因素,但背后有没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公民权利行使难问题。宪法明明规定了公民游行示威表达诉求的权利,为什么却很少有人行使呢?按照法律逻辑和趋利避害的本性推理,做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比做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风险小的多,却为什么极少人舍近求远呢?笔者以为这不是民众过愚,恰恰是无法行使。二是法与非法,良法与恶法的问题。此案中主要涉及的是地方立法的审查问题。尽管行政法的理念是推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先定力,但在面对一些较为明显的违反宪法或者法律的行政决定,而又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司法不具有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职能),谁来保障公民权利?在当今暴露的群体性事件中,很多地方政府制定的强征强收依据,都掺杂了自身的利益考虑,并没有真实的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三、群体性事件中合法性与非法性认知模糊原因分析
(一)群体性事件中合法性与非法性问题产生的原因:
1.公民行使合法权利不被允许,而其进行群体性事件的行为被定性为非法行为。出于"维稳"的惯性思维,公民的请愿权(示威、游行、集会等宪法性权利)并未被广泛的认可和使用,宪法3512 条的相关规定几乎成为一种睡美人条款。请愿权是公民拥有表达自身正当诉求、赢得政府认可和促使政府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宪法性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均都无权进行剥夺。但在现实中,示威、游行等行为时常得不到批准,公民的请愿权得不到实施,既得利益不能得到保护,所以公民只能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集合起来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围堵,以便引起行政机关和媒体的关注,使问题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