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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责任保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关于学校责任保险费应当由谁来承担,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所有学校侵权赔偿纳入国家赔偿体系,即由国家承担。{8}其理由是:学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人才的重任,对学生进行管理、教学、保护等义务是公法上的义务,一旦违反该义务而导致赔偿,应当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国家予以赔偿。但批评指出,该观点忽视了民办学校和公立学校在性质上的差异,民办学校虽具有公益性,但属于私法人,如果也纳入国家赔偿体系,显属不当。{2}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国家为全国所有学校承担保费。为了实现教育公平,民办学校也应纳入在其中。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尽管可以避免学校责任保险问题上的地区和学校的差异,较好地实现教育公平,但也涉及到民办教育机构的问题。国家只能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管和检查,而不能以所有者或举办者的身份来介入其学校经营管理活动,否者将过多的介入和干预,侵犯其办学自主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学校承担保费。根据教育部《处理办法》31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其中的条件,就是学校有经济条件,有承担保险费的条件。但笔者认为,首先由学校承担保费不现实。学校为教学单位而非盈利机构,其主要精力在教学活动,不应花费更多气力去筹集保险费;其次,目前学校教学经费比较紧张,如果由学校承担保费,一旦学校资金不足,投保费用则很可能摊派到学生头上,增加学生负担;再次,学校承担保费依赖其经费水平,如果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则投保率就难以保证,这无疑削弱了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障力度。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学校的管理者承担保费。根据《上海条例》第22条“本市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从这种规定来看,实际上是上海市教委,即学校的管理者统一为所有的公办和民办的中小学校,按照在册学生人数、整体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但笔者认为,由学校管理者承担保费,也是不现实的,管理者为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这必然受到当地政府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和当地财政状况的影响,很难全面落实;其次,广大农村地区,县乡财政有限,教师工资都拖欠,更谈不上出资为学校责任投保了。


  

  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学校的举办者承担保费。根据《杭州条例》第22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以市或者区、县(市)为单位组织学校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学校投保责任险的,所需经费由学校的举办者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学校为单位之列。《北京条例》第31条规定“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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