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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责任保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其次,高等院校也应纳入学校责任保险范畴。大学生离开父母的管束,开始独立生活,面临着多样的风险,如寝室用电不当引起火灾,实验室药品及仪器引起的伤亡,食品安全、交通安全、旅游安全、文体活动中的意外伤害等等。随着高校与社会的交往越发频繁以及大学生自主性增强,其事故发生率和严重程度远远高于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成逐年增长的态势,全国平均以15%的速度递增,伤亡程度也越发严重,给高等学校的管理带来的新的挑战。{7}


  

  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首先表现为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其次,还表现为造成了学校和教育的受损。高校承担赔偿责任,照样会挤占教育经费,影响高校教学秩序和办学秩序。大学教育处于学生心理和生理的成长定型期,如果高校畏惧校园侵权而采取了取消体育课,取消春游等校外活动来避免事故的发生,这无疑将大大影响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大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因此,高校不应游离于学校责任保险之外。


  

  四、学校责任保险费的负担机制


  

  由谁来承担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是影响学校责任保险是否能够得到有效推行的一个重要因素。2008年4月15日,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制定相关办法。”从该文件的规定来看,保险费的承担方应该是学校。


  

  在学校责任保险实务中,各地又有差异,主要有三种基本做法:


  

  第一种,由学校出资,即学校承担保险费用,如湖南、广西、安徽、福建、广东。浙江省要求保险费由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高等院校则自筹解决保险费。而福建规定保险费用由投保的学校负担。广东省规定,学校责任保险费用由学校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保险费。[3]


  

  第二类,由学校与政府或社会共同出资,如山东、重庆、江西。其中重庆市规定,各区小学,原则上由区教委安排经费,区教委可以在有关教育经费中列支此费用或争取同级财政的支持。市教委直属中小学,此项经费由各校列入预算解决。而江西省则采取的“政府拨一点,学校挤一点,社会各界赞助一点,勤工俭学自筹一点”的办法多方面筹措保险费资金。[4]


  

  第三类,由政府承担。如上海规定由市政府为学校集体办理保险,保险费由政府财政支出;江苏省保险费由财政统筹支付;北京市保险费用学校承办者承担。广东省还规定,经济发达的地区,由政府支付公立学校的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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