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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责任保险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而我国重庆市2006年7月16日印发的《校方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重庆市内范围内的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可作为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各校按在册学生数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


  

  2006年9月厦门市出台的《关于开展2006~2007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在厦门市辖区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均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2006年山东教育厅发布的《开展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凡山东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可参加学校校方责任保险。


  

  2005 年江西省教育厅及江西保监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成立江西省校(园)方责任保险推动工作指导小组的通知》规定,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位于江西境内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中专、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全面推行学校责任保险。


  

  2006年4月26日,深圳市102. 6万大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开始享受深圳人保财险为期1年的保障服务,成为我国首个政府出资为包括民办学校在内的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购买保险的城市。深圳高校的学生也因此被首次纳入了学校责任保险的范围。


  

  从上述一些规定来看,我国对参加强制性学校责任保险的对象范围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是否将民办学校、高等学校、成人学校包括投保范围之内。


  

  有学者指出,学校伤害事故具有复杂性,对其进行科学细致的分类,规定哪些学校侵权责任属于投保范围,哪些不属于投保范围,必然会经常发生某项侵权是否属于投保范围的争议,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鉴于当前我国的严峻而紧迫的学生伤害事故形势,教学经费的短缺、教育司法的混乱、学生或学校合法权益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等考虑,将所有的学校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选择。{9}


  

  也有学者认为,考虑到中国当前国情,可采用逐步推进的方法,对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强制性学校责任保险;鉴于当前大学生与学校之间因校园伤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在大学可实行鼓励性学校责任保险,在时机成熟时,再实行强制性学校责任保险。{6}


  

  笔者认为,应当将高等学校、成人学校和民办学校等教育机构纳入学校责任保险的范围,理由有二:首先,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可见,这里的“学校”,一方面包括国家举办的学校,也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另一方面,这里的学校,具体包括全日制中小学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也包括全日制高等学校、非全日制培训机构、教育机构内发生的受教育者伤害事故。因此,将学校责任保险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公办中小学校,而将民办学校排除在学校责任保险之外,是对我国法律法规的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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