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国情与伪国情
充分考虑司法国情是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必须克服所有司法国情都要照顾的片面认识。强调司法国情,绝不能把落后的观念和做法冠之以司法国情,用 伪国情来阻碍司法观念更新和司法制度创新。清末法制改革中,顽固派和保守势力就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强调为“国情”,其结果是阻碍了近代中国的法制现代 化。因此,对司法国情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进行科学甄别,要用科学发展的眼光来审视,进行判断和选择。过分强调中国传统和现实条件,不是尊重国情的科学态 度,而是典型的国粹主义倾向。司法国情应当具有实质的合理性,切合社会发展需求,能够在新的历史时期转换再生出现代精神,融入现代司法制度。首先,我国现 在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要矛盾,这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 的事实前提。其次,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地区发展不平衡是制约司法改革的重要因素。其三,传统文化、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大众乃至司法工 作者的影响根深蒂固。其四,司法资源和司法能力难以应对司法需求和社会纠纷已是当前司法工作的主要矛盾。这些都是推进司法改革时必须着重考量的重要因素。
( 三) 现代化与西方化
如前所说,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宏伟目标和必由之路。但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和创新要注意克服法治/司法以西方国家为标准的 片面认识。即使是西方国家,考察他们自己解决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发展的思路,也要求“既呈现出鲜明的个性特色,又包含着基本的共性特征; 既植根于各国的传统和国情,又遵循一般的法治规律”?瑐瑦。过分强调西方法律/司法制度的先进性,忽视不同国家社会条件的差异性和独特性,就会导致西方中 心主义。当前,理论法学研究成果基本表明了现代化的科学路径: “中国法律法学的现代化乃至中国问题研究的整个哲学社会科学都开始向中国化主题集中,这种集中决非彻底拒绝西方现代性精神而向中国传统复活,也决非完全抛 弃中国传统而完全主张中国法律/法学的西方化。”?瑐瑧因此,在现代化进程和全球化时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当确立“中国”这一主体意识,凸显“中国问题” 这一问题意识,解决“中国发展”这一现代化诉求,构建“中国风格”这一民族特质; 同时,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和司法传统进行审慎判断和创造性继受,“会通中西”,取长补短,推动中国司法制度的整体现代化。
五、司法改革的基本路径和方法
当代中国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路径是走反思性司法改革的道路。为了保证我国司法改革在新的历史阶段取得突破性进展,就必须对改革开放30 多年的司法改革实践进行客观回顾和全面检视,在改革的理念、主体、目标、体制、模式、方法等多向度上进行审慎判断和深刻反思。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下,对 照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反思30 多年司法改革的实践和做法,去伪存真,汰劣选优,按照统一性、计划性和系统性的要求,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