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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

  

  权威( authority) 指“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权威是指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和裁判终局性、强制性的保障,使司法具有的力量和威望。权威与公正、高效具有相辅相成的 关系。权威是公正、高效价值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基本保证,而司法制度的权威依赖于制度本身设计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程度,也有赖于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司法 水平。树立司法权威是近年来由司法现实反压出来的一个突出而迫切的问题,这充分说明了前期司法改革对司法权威建设的缺位。因此,我们应当在推进司法改革的 过程中特别重视权威目标的指向,在制度创新时注意司法权威的树立和体现,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高效性和终局性,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官的职业化,保证足 够的国家强制力支持,实现富有权威的司法。


  

  公正、高效、权威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基本价值目标取向。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都应当以追求司法制度整体现代化为基本目标,充 分考虑公正、高效、权威价值对制度具体设计的要求。积极稳妥地通过司法改革,不断完善审判制度及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制度的现代化。


  

  四、司法改革的现代理念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司法现代化的第一步,是司法观念的现代化”。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认为,确立现代司法理念,是当前推动司法改革深入发展的重要 突破口。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活动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现代司 法理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司法的独立、中立、民主、公正、公开、效率、廉洁、职业化、终局性以及程序正义、无罪推定、人权保障等诸多内容。可以说,没有 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引,就难以保证司法改革的公正性、正确性和目标性,也就无法继续推进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 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的现代司法理念,是抉择改革措施、判断改革成 效的基本标准。以现代司法理念指引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当前应迫切需要处理好以下三方面关系:


  

  ( 一) 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司法职权配置、司法保障、司法官员管理体制等重大问题,只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才能形成“一盘 棋”的格局,才能协调和凝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实现民主、平 等、程序公正、依法行政、法律至上等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条件?瑐瑢。我国的司法独立并不等同于西方法治话语中的司法独立。党充分尊重司法独立原则,多次公 开强调要依法保证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法官法》也规定了法官“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是具体 业务领导,而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党不参与司法过程,不干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因此,“党的领导不否定、不妨碍司法独立”?,中国的司法独立 “是一种党领导下的司法独立”?瑐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合理选择的一种司法独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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