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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

  

  三、司法改革的目标取向


  

  解决问题的出路何在? 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走向何方?


  

  改革开放30 多年是我国社会不断加速转型的重要时期,“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转变,治国方略从人 治向法治转变,社会环境由封闭型逐步向开放型发展,以及国家社会高度统一的一元结构向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过渡”?瑏瑥,社会转型对我国司法改革影响深 刻,尤其表现在司法改革宏观目标的选择上。目标具有决定司法改革基本走向和制度选择的作用,当前,司法改革最关键的工作之一就是要明确司法改革的价值目 标,确定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我国宪法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本 要求。因此,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应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制度的整体现代化。


  

  近百年来,世界各国积极推行司法改革,其基本目标都指向了公正与效率。公正( justice) 即公平正义,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包括与司法权运作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到动 态,均达到合理而有序的状态。”?瑏瑦公正是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在司法制度创新过程中应把能否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改革制度 选择和成效评估的首要标准。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应作为司法改革的整体价值取向。但传统司法观念和现有司法制度 中,忽视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及程序对保障实体的积极意义,重实体、轻程序的价值倾向时有表现,危害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西方有句格言: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改革不仅要把结果公正当成目标,还应当保证当事人在规范、公开、平等的司法程序中实 现公平正义。因此,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必须按照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积极对司法制度进行调整和创新,建设富有公正性的司法制度。


  

  效率( efficient) 指“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成本获得最佳的司法效果。高效是对司法制度实现社会 公平正义的及时性要求,尤其是在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大幅增加的趋势中,更应通过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同时,“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高效司法也是公正 司法的内在要求。司法工作拖拉、延迟,不仅表明了司法程序本身不合理,也会直接损害结果公正和法院形象。因此,制度创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实际应用, 保证最短时间、最少司法审判资源投入生产出最佳司法审判效果。在结果正义传统深厚的现实司法环境中,我们更应该充分意识到效率价值对于司法制度现代化的重 大意义。诉讼效率低、周期长是世界司法活动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把保证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动的高效性作为司法改革的持久目标,通过创新简便、快捷、低成本 的司法程序,实现富有效率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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