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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

  

  从司法改革的不同发展阶段来看,司法改革确实是透视中国改革开放30 年来法治建设和司法发展状况的一个窗口。司法改革客观推动了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审判队伍的素质普遍提高,司法程序更为完善,社会法律意识明显增 强,中国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司法改革不仅开启了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崭新历程,也有效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步伐。


  

  相对于宏观体制性司法改革而言,虽然法院前期“改革只是司法机关内部工作机构的改变、工作方式的转换,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改革。”但这并不表示前期 司法改革不重要,因为在审判方式、工作机制和司法程序方面的改革均属于深层次司法改革的量变阶段,其对深层次司法改革的积极影响需要一个蓄势待发的过程。


  

  虽然第三阶段的过程会很长、很缓慢,但法治是对顺应社会结构转变的治理方式重大变化的一种回应,当前司法调整不到位的内在紧张关系会使得司法改革不断 完善。也就是说,司法能力难以应对社会纠纷是当前司法工作的主要矛盾,这一现实矛盾会不断作用于制度变革,促使宏观政治体制层面重新定位司法的功能与地 位。当然,这一阶段改革难度很大,需要调整的利益关系重大而复杂,必须积极推动立法来实现。


  

  二、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突出问题


  

  司法改革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基本途径,其对于法治国家建设和个人权利的影响意义深远。司法改革本身具有的重要性要求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司法改革的理论研 究和具体实施,当前尤其要对30 多年的司法改革进行多向度的反思,在全面总结30 多年司法改革经验与得失的基础上展开问题分析,为下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指引和借鉴。


  

  客观地说,30 多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活动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例如,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法院制度,改革措施局限在中观、微观和技术层面; 又如,“这些措施大体上还是在现行司法制度和现行司法体制下进行的,没有触及制度和体制本身。”?瑏瑠再如,司法改革的自发性、分散性、随意性较为明显, 缺少必要的价值目标指引和整体规划设计,从宏观审视呈现出零打碎敲、杂乱无章的态势。这一系列问题归根结底是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全局性缺失问题。这种司法 改革的全局性缺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 一) 统一性问题


  

  司法改革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牵涉因素纷繁复杂,需要强有力的统一协调指挥。在司法改革初期,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是改革的主体,省、市法院协调指挥 的作用十分有限,司法改革不协调、不平衡、不统一的问题十分突出。进入90 年代后期,司法改革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关注,以第一个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为标志?瑏瑡,最高法院开始统一协调指挥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但由于司法改革已经进入 深水区,上升为国家整体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所以,对统一协调指挥的要求大大增加,最高法院的力量明显不足,来自司法系统内外的重重阻力使得司法改革 举步维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中央于2003 年成立了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承担统一指挥协调全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职能。但是,由于专门机构的地位不高,协调相关部门的能力不强,司法改革依然无法打破 僵局,在国家宏观层面上整体、统一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力量仍显不足。改革基本仍由司法机关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进行,使得改革缺乏整体设计乃至整个社会的广泛 参与。司法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司法原则,司法改革的思路和步调不统一,不但制约了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深度,也加剧了全国各地司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进 而可能损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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