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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

  

  90 年代初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重大决策和历史事件是司法改革阶段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志。从1992 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至2002 年党的十六大召开的这十年间,我国各项立法逐步完备,群众法治观念、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法院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逐渐显现。法院受理案件持续保持大 幅上升的势头,审判力量与任务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原有的审判方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于是,法院改革开始在更加广泛的背景下和更大的范围内逐步展 开,由此,司法改革步入第二阶段。在这一时期,法院改革的主要领域之一为全面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公正、效率、平等、独立、罪刑法定、程序正义、无罪推定、 人权保障等价值理念,在程序完善、机制创新和审判方式变革中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不少法院自觉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切入点, 庭审模式由以法官为主的“纠问式”向以当事人平等“对抗制”转变,要求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强调法官中立,当事人双方平等。这一阶段前期主要以民事审判 方式改革为核心,围绕一条具有内在联系和逻辑发展关系的主线展开,即从强调举证责任到重视审判公开,再到重新认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受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 效的激励,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也逐步展开,到1996 年修改形成新的《刑事诉讼法》时,已经基本确立了控辩式的刑事庭审方式。1996 年,最高法院召开全国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了改革的目标、内容和基本要求。进入新世纪,公正与效率成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时任最高人民 法院院长的肖扬指出: “一个时代需要一个主题,人民法院在21 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为了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后期的司法改革向广度和深度延伸,扩展至整体法院制度。最高法院于1999 年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从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组织形式、科学设置人民法院内部机构、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 改革,以及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部署了39 项改革任务。在最高法院的统一指导下,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由自下而上转变为自上而下,取得了多方面成效: 其一,改革内部机构职能,实行立审分开、审执分离、审监分立。其二,改革审判权行使方式,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还权于合议庭和法官,强调司法 独立。其三,探索法官职业化建设,尝试推行法官员额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其四,改革司法礼仪,脱下大盖帽,换上法官制服、穿上法袍、敲响法槌,强化法官职 业特点。等等。


  

  司法改革第三阶段的启动标志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成立,司法改革的主要指向是宏观司法体制安排。继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 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之后, 2002 年11 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更加明确地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2003 年5 月,中央宣布成立由罗干担任组长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进行。该领导小组的设立实际上标志着主导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核心 机构的出现,以及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的改革策略和模式的最终确立。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于2004 年推出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表明我国宏观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积极推进。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最高法 院又于2005 年颁布了第二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在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法律统一适用机制、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司法审判管理与司法政务管 理、司法人事管理、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探索法院体制改革等八个方面,部署了50 项改革任务。2007 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指向宏观体制层面 的信号越来越强,在强化司法统一、合理和优化配置审判检察等司法职权,推进司法职业化,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改革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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