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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性格分析

  

  总之,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在视域上具有应对性,在话语上蕴含刑法倾向性,在运用犯罪理论上具有移植性,在分析问题上出现模化性的状态。我国犯罪学研究所具有的这样的性格,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我国犯罪学的“繁荣发展”,但是不可否认,到目前,它已经较为严重地阻滞了我国犯罪学研究向纵深层次挺进。


【作者简介】
王燕飞,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犯罪学、比较刑法学。
【注释】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我们方法论方面存在的问题。参见王燕飞著:《和谐社会与我国犯罪学的发展》,载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第33-35页。
在这方面国外有学者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论述,如David P. Farrington Reduing Crime The Effectiveness of Criminal Justice Interventions John Wiley&Son Ltd,2005. pp. 144-166.
稍有修改参见严励,《再论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为视角》,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5页。
正是这样笔者认为应将犯罪学定性为独立经验型学科,而不应再认为是社会学等这类经验学科的分支。参见王燕飞:《犯罪学学科性质的新思考》,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1期第99页。
关于犯罪理论与犯罪哲学的区分可参见:Matthew B.Robinson,Ph.D Why Crime?An Intergrated Systems Theory of Antisocial Behavior 2004 by Pearson Education Inc.,pp. 22-23.
这两种解释类型的区别及范例可参见袁方:《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5-88页。后者参见{美}M.E.斯皮罗,徐俊等译,《文化与人性》,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236页。
可参见白建军,《关系犯罪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王牧《新犯罪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张远煌,《犯罪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等。
关于科学理论的本质可参见{美}乔纳·森特纳,邱泽奇译,《社会学理论的结构(上)》,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相似这方面论述可参见{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胡伟译,《社会学方法的规则》,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17-120页。
可喜的是,有学者已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如有学者对美国犯罪学理论进行了从实证到建构理论多方面的引介,而不是单一的理论介绍。参见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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